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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17种国家谈判抗癌药医保支付管理和集中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0-23

发文字号

津人社办发[2018]31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17种国家谈判抗癌药医保支付管理和集中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8]319号

2018年10月23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定点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号)要求,决定将阿扎胞苷等17种国家谈判抗癌药(以下简称“谈判药品”),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及时挂网采购。市医药采购中心应督促相关医药企业,及时维护药品信息,并确保在2018年10月底前,将上述谈判药品按支付标准在本市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公开限价挂网。

  二、做好医保支付。上述谈判药品自2018年11月1日起纳入本市医保药品目录支付范围,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更新信息系统,确保按期上线执行。医保支付标准和支付限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增付比例和门诊特定疾病用药范围按照我市有关政策执行。

  三、保障合理用药。上述谈判药品实行单独管理,人力社保部门单独安排医保资金保证据实结算,不占用医疗机构原有医保预算额度。卫生计生部门单独监测上述谈判药品使用情况。各定点医疗机构结合诊疗实际,及时将谈判药品纳入医疗机构常用药品目录,保障采购供应。对于暂时无法保障供应的,定点医疗机构可指定1至2家定点零售药店并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由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处方为参保患者提供药品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四、加强使用管理。参保人员在门诊(含门诊特殊病)使用上述谈判药品,实行“定患者、定医院、定医师”三定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参照36种国家谈判药品有关规定执行。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谈判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申请医保支付,加强使用管理。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级人力社保、卫生计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保障国家谈判药品供应和使用情况的管理及监督,严格规范药品使用,切实保障合理用药需求,对费用高、用量大的药品要进行重点监控和分析,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含36种谈判药品指定药店),应按要求逐步安装“互联网+视频监控”、药品电子监管码扫码销售系统,对国家谈判药品实行扫码销售。

  六、平稳做好衔接。凡存在买赠行为的药品及相关企业,应坚持以维护参保患者权益和社会稳定为目标,积极做好买赠行为调整衔接,并配合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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