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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7-25

发文字号

渝卫医[2011]17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25

颁发部门

重庆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卫医[2011]172号

2011年7月25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市级各医院,三军军医大各附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各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

  最近,卫生部印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四川省遂宁市中心医院违规收费事件有关情况的通报》(卫办医管发[2011]90号),通报了四川省遂宁市中心医院违规收费事件,并对院长及相关责任人员做了处理,该事件充分暴露出了遂宁市中心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质量管理松懈、过度治疗与不合理用药和违规收费等问题。希望各单位引以为戒,以此为鉴,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医疗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安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全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医德医风教育力度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以此为戒,结合公立医院改革、卫生系统创先争优和“三好一满意”活动,不断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力度,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宗旨意识和服务理念;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法制教育,引导广大医务人员牢固树立廉洁行医的理念,主动规范自身行为,抵制行业不正之风。

  二、狠抓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要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监管,指导医疗机构完善各项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抓好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开展诊疗活动,特别要完善术前诊断、术前准备和术前讨论,根据患者病情合理选择手术方式;要按照规定进行病理检查,手术过程中严密监测患者生命体征,注意保护相邻重要脏器,避免不必要的医疗损害;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抓好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三、加强药物和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加强药物和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合理使用药物和医疗器械,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要落实处方点评和不合理处方公示制度,开展药物和医疗器械使用评价,严格控制抗生素、贵重药品和高值耗材的使用,纠正不合理使用药物和医疗器械的行为;要运用制度和技术等手段,切实加强医院统方管理,切断不法企业及其代理人实施商业贿赂的链条。

  四、完善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和监督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和收费标准,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和内容,严禁自立项目、分解项目、重复记费、提高标准等乱收费行为;要全面推行院务公开,按规定公开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等内容,严格执行住院费用清单制度和费用查询制度,提高收费透明度;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计算机价格管理系统;要针对医疗服务收费的薄弱环节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防止违规收费问题的发生。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要加强对医院收费和运行管理的监督,对于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并进行通报。

  五、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保险监管部门,积极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相关制度,依法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医患沟通,增进医患互信,引导患者合理预期;要加强投诉管理,及时处理并答复患者投诉,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对于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医疗纠纷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引导媒体正确报道,避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大力宣传医务人员忠于职守、无私奉献的先进事迹;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卫生科普宣传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医学知识水平,增进医患双方的理解,增强医疗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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