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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护士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01-04-20

发文字号

浙价费[2001]12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1-04-20

颁发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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