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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准予部分医疗机构开展髋膝关节置换技术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9-12

发文字号

渝卫办医发[2014]17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9-12

颁发部门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准予部分医疗机构开展髋膝关节置换技术的通知

渝卫办医发[2014]173号

2014年9月12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局,委属医疗单位,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及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工作的通知》(渝卫医[2013]37号)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经重庆市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机构组织材料审核和专家现场审核,并经我委复核,准予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7家医疗机构开展髋膝关节置换技术,准予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等11家医疗机构开展髋关节置换技术。具体准予开展项目通知如下:

  同意开展髋膝关节置换技术的机构: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三峡中心医院;黔江中心医院;涪陵中心医院。

  同意开展髋关节置换技术的机构: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万州区人民医院;九龙坡区第一人民医院;长寿区人民医院;江津区中心医院;南川区人民医院;綦江区人民医院;大足区人民医院;荣昌县人民医院;梁平县人民医院;开县人民医院。

  希望此次批准准入的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要求,在本通知下发后1周之内,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诊疗科目项目下的医疗技术执业登记;加强内部监管和质控,并接受重庆市骨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业务指导,切实提高临床技术水平,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开展相关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督促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按要求向重庆市第二类技术审核机构提出审核申请,经审核同意准入后,及时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相应专业诊疗科目及其项下准予登记的医疗技术,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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