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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疾控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9-17

发文字号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30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正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严防聚集性疫情、做好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各级疾控机构核酸检测能力水平,满足“愿检尽检”人群需求,经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会议同意,现就疾控机构开展核酸检测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核酸检测质量管理
  各级疾控机构要积极提供核酸检测社会化服务,确保愿检人群能及时接受检测。要按照检测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实验室改造扩建、仪器设备配备、检测人员培训等,做好实验室质控工作,保证检测质量。同时要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严格操作流程,妥善处置剩余生物样本和实验室废弃物。  
  二、加强支撑保障
  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要求,各省(区、市)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加大配套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着力加强核酸检测能力建设。各省(区、市)可结合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和自愿检测需求量,设立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省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收费立项审批和收费标准制订工作,收费标准要与当地医疗机构核酸检测价格标准进行衔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并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规定加强收费管理工作。
  三、加强指导监督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疾控机构核酸检测实验室工作指导,定期开展质量控制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实验室要督促立即整改。相关疾控机构在确保核酸检测服务质量的同时,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接受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联系人:国家卫生健康委财务司 朱佩慧
  联系电话:010-68792153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代   章)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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