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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江苏省“平安示范医院”创建和考评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8-10

发文字号

苏平医协委[2017]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8-10

颁发部门

江苏省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江苏省“平安示范医院”创建和考评工作的通知

苏平医协委[2017]1号

2017年8月10日

各设区市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省属省管医院:

  根据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系列平安建设活动的意见》(苏综治[2015]10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等12部门《关于印发“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55号)要求,为提高“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水平,省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在总结近年来“平安医院”创建考评工作的基础上,经征求各地意见,制定了《江苏省“平安示范医院”考核评价标准(2017年版)》,决定从今年起在全省开展“平安示范医院”创建和考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考评对象
  已通过省“平安医院”考评满3年的三级医疗机构。

  二、考评内容
  考评内容分为医疗机构和创建工作机构两个部分(各100分制)。主要包括:创建工作组织领导、成员单位分工协作、医疗纠纷预防、医疗纠纷排查处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医疗风险分担、医疗机构安全防控、涉医案事件处置等(见附件)。

  三、考评方法
  考评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进行。
  (一)由医疗机构和所在县(市、区)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机构组织自查,符合标准的向设区市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申报。
  (二)各设区市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对申报的参评单位进行现场复查,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向省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推荐。
  (三)省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推荐情况,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依据考核评价标准进行现场考评。对医疗机构和所在县(市、区)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机构得分均达95分以上的,授予江苏省“平安示范医院”称号并通报。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平安示范医院”创建和考评工作,与贯彻实施《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相结合,坚持以点带面,以考促建。省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三级医疗机构进行考评,各设区市要参照“平安示范医院”考评标准和考评办法,组织好辖区内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考评工作,努力提高本地区平安创建工作整体水平。
  (二)严格把握标准。各地要严格按考核评价标准组织复查,切实将地方政府重视、创建成效突出、群众满意的医疗机构推荐上来,对医疗机构近三年内发生过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伤医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的,坚决不予推荐。2017年按照各设区市三级医疗机构总数的10%推荐“平安示范医院”,省属省管医院列入所在设区市进行申报。各设区市应于9月20日前将“平安示范医院”候选单位报省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含考核评分表)。
  (三)考核结果应用。将“平安示范医院”考评结果与等级医院评审工作相挂钩,对创建工作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平安示范医院”考核评价标准创建机构部分同时适用于对各设区市创建工作机构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各地综治和平安医院创建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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