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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2-28

发文字号

琼府[2016]12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海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2-28

颁发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2016]125号

2016年12月28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深化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南省深化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盐业体制改革,实现全省盐业资源有效配置、盐业市场规范有序、市场活力进一步释放、盐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我省在已完成盐业管理体制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盐业经营体制改革。现结合我省盐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完善食盐监管机制,坚持依法治盐,创新管理方式,规范市场秩序;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拓宽碘盐供应渠道,健全食盐储备体系;把确保用盐安全与激发市场活力有机结合,引入竞争机制,统筹各项改革措施,做优做强我省盐业企业。

  二、改革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一)不再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全省暂保留食盐定点生产企业3家:海南晶辉盐业有限公司、海南莺歌海盐场有限公司、海南省东方盐场;暂保留食盐批发企业11家:省盐业总公司(省盐业集团)及海口分公司、文昌分公司、陵水分公司、三亚分公司、乐东分公司、东方分公司、儋州分公司、临高分公司,海南省盐业进出口贸易公司,海南晶辉盐业有限公司。(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国资委)
  (二)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直接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海南莺歌海盐场有限公司、海南省东方盐场2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自行对原料食盐进行加碘和生产小包装食盐,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海南晶辉盐业有限公司的小包装食盐可不经过省盐业总公司(省盐业集团)8个分公司,直接进入市场销售。(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国资委)
  (三)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内销售的规定。省盐业总公司(省盐业集团)可跨省开展食盐经营,其它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范围内的任何区域开展食盐批发经营。鼓励省内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国资委)
  (四)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取消食盐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由政府定价的规定,改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食盐价格。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盐市场价格的监测,在价格显著上涨或可能显著上涨时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国资委)
  (五)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省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工业盐应当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工业盐的包装上必须印制明显的工业盐标识、执行标准,并标明禁止食用;工业盐使用单位应建立购用台账和专人管理制度,并接受盐业主管机构的监管。质监部门要督促工业盐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

  三、切实加强食盐市场监管
  (一)强化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关于建立专业化食盐监管体制的要求,由盐业主管机构依法负责食盐管理与监督。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为我省盐业主管机构,主管全省盐业工作,负责制定我省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管理全省食盐专营工作,承担盐业行政管理和盐业行政执法职能,确保盐业行业发展稳定。各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盐政管理和盐政执法工作。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同级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责任单位:省编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
  (二)严格核准市场主体资质。根据国家新制定的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我省盐业产业布局及规划、企业生产能力、质量保证体系、技术水平、卫生保障条件等因素,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现有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严格审查核准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没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经销企业和其它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个体经营户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全面清理整顿非法小盐场(田)。采取多种措施整治我省特殊存在的非法小盐场(田):规模较大、盐产品质量较好的非法小盐场可采取合作、入股的方式,由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兼并、重组,转入合法生产;其它非法小盐场(田)可通过引导转产种植、养殖,规划开发旅游、地产等其它产业,逐步进行清理整治。特别是东方、儋州、文昌、临高等存在非法小盐场(田)较多的市县,所在市县政府要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责任单位:东方市、儋州市、文昌市、临高县政府,省国资委、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业集团)
  (四)切实加强食盐质量管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要从食盐(包括直接接触食盐的包装材料)生产、加工到分装、运输,再到市场销售,实行全过程质量监控;根据食盐包装和标签标准,统一编码标识,运用二维码技术,并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6]242号)要求,建立一套完整的食盐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切实落实食盐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消费者买得放心、吃得安心。(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盐业集团)
  (五)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省政府指定的网站,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每年定期公示盐业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甚至淘汰出局;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省盐业协会要发挥好协调沟通和行业自律的作用。(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局、省盐业集团)

  四、努力确保食盐供应安全
  (一)重点保证普通碘盐供应和科学补碘工作。要充分发挥省内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督检查,确保普通一级加碘日晒盐不能断档脱销。全省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农业部门要按照《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规定,指导和督促畜牧业使用碘盐;加强饲料企业用盐的管理,防止饲料用盐流入食盐市场。(责任单位:〖JP3〗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国资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农业厅、省盐业集团)
  (二)确保边远地区食盐供应稳定。制定边远贫困地区食盐保障供应办法,统一网点标准,采取企业自愿、竞标择优的方式,选择一批边远乡镇供销门店作为碘盐供应的网点,发挥其保障供应、稳定盐价、普及碘盐等作用,财政给予适当的运销费用补贴,确保边远贫困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盐业集团)
  (三)落实食盐储备任务。建立由省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相结合的食盐储备体系。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省级政府食盐储备规模暂定7200吨(品种为小包装成品食盐),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下达省级食盐储备计划,指定省盐业总公司(省盐业集团)承担储存任务,每年由省财政拨付适当的补贴资金。同时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定的库存具体标准,即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本企业上一年度月均食盐销售量,最高库存量不得高于本企业上一年度季均食盐销售量(品种不限)落实储备任务,有关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盐业集团)
  (四)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由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盐业集团)

  五、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
  (一)加快盐业企业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要求,加快我省国有盐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省内国有盐业企业应尽快进行公司制改造,并按省盐业集团组建方案整合重组。条件成熟时,省盐业集团可根据自身发展情况,选择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团。(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盐业集团、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推进盐业生产批发企业产销一体化。实行生产、批发企业产销一体化,有利于整合生产资源,降低经营成本和管理成本,充分发挥海南盐业独特的资源优势,打造全省盐业统一的品牌和形象,提高食盐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鼓励省盐业集团与海南莺歌海盐场有限公司合作,使全省食盐从原料盐生产、成品盐加工、包装到销售的一体化,提高海南盐业整体竞争力。(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盐业集团、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盐业企业。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我省食盐生产领域和批发环节,与省盐业集团、海南莺歌海盐场有限公司进行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解决目前盐业企业,特别是盐业生产企业资金不足、技术缺乏、基础条件差、生产规模小的问题。(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盐业集团、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打造海南岛特色食盐品牌。我省是目前中国生态环境保护最好的地区之一,海南岛盐是我国盐产品唯一获得原产地标记保护的名牌产品。为了充分发挥海南独特的无污染、无疫区、健康、环保、绿色的环境和资源优势,省盐业集团和海南莺歌海盐场有限公司要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现代化设备,研制、生产、推广海南岛品牌绿色食盐系列产品,占领国内外中、高端食盐市场,并且发展与食盐产品相关的旅游业、保健品业及其它用盐产业等,做大做优做强海南盐业。(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盐业集团、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六、加强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切实落实工作责任。省政府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盐业体制改革负总责,省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组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全面落实盐业改革各项任务。省各有关部门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及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形成推进和监管合力。省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相关部门)
  (二)修改完善省级有关法规和办法。有关职能部门要尽快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衔接,提出我省有关盐业规章的修改意见报省法制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省编办要结合省政府部门“三定”规定修订工作,明确省盐业主管机构及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在2016年年底前修改完善《省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和《食盐供应应急预案》。(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编办、省法制办)
  (三)做好过渡时期的衔接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统一部署,从2017年1月1日起,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域经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不再重新核发,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可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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