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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抗核周因子抗体测定等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2-06

发文字号

津价综[2013]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2-06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正文内容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抗核周因子抗体测定等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综[2013]9号

2013年2月6日

市卫生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文件精神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有关规定,经研究,对抗核周因子抗体(APF)测定等3项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予以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抗核周因子抗体(APF)测定等3项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序号   项目编码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内 涵   除外内容   计价  单位   收费标准(元)   计价说明
  1   CGFR1000   抗核周因子抗体(APF)测定   样本类型:血液。样本采集、签收、处理,加免疫试剂,温育,检测,质控,审核结果,录入实验室信息系统或人工登记,发送报告;按规定处理废弃物;接受临床相关咨询。     次   50  
  2   CEBB1000   糖化白蛋白(GA)测定   样本类型:血液。样本采集、签收、处理,定标和质控,检测样本,审核结果,录入实验室信息系统或人工登记,发送报告;按规定处理废弃物;接受临床相关咨询。     次   50  
  3   CECZ1000   超氧化物歧化酶(SOD)测定   样本类型:血液、体液。样本采集、签收、处理,定标和质控,检测样本,审核结果,录入实验室信息系统或人工登记,发送报告;按规定处理废弃物;接受临床相关咨询。     项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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