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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人社厅《关于规范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2-0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大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2-06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人社厅《关于规范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2018年2月6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事务部:

  现将《关于规范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的通知》(黑人社发[2017]58号)转发给你们,并按照文件要求,在我市目前门诊慢性病病种基础上,增加房颤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两个病种,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房颤
  (一)认定标准。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病历诊断为频发房颤,且病史超过1年或经射频消融手术治疗后,需要继续服用控制心室率、节律及抗凝药物。
  (二)补助标准。城镇职工1000元/年;按照低档缴费的成年居民500元/年,未成年居民及按照高档缴费的成年居民800元/年。
  (三)有效期。房颤门诊慢性病待遇有效期为二年。

  二、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一)认定标准。有明确的临床诊断;慢性咳嗽、咳痰或喘息,每年发病持续3个月,并连续2年或2年以上;肺功能检查吸入支气管舒张药后FEV1/FVC<70%及FEV1占预计值≤60%,X线示肺野透光度增强,周围血管影像减少变细,膈肌下降变平,肋间隙增宽,心影垂直、狭长或有大泡。
  (二)补助标准。城镇职工1200元/年。按照低档缴费的成年居民800元/年,未成年居民及按照高档缴费的成年居民1000元/年。
  (三)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同慢性肺源性心脏病不同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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