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和天津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7]104号
2017年10月12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和《天津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
为认真落实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健康天津建设的实施意见》,切实贯彻国家和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进一步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切实维护我市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国办发[2017]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防治现状
“十二五”期间,全市上下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艾滋病防治各项措施,取得了显著进展。艾滋病检测力度持续加大,经注射吸毒传播、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得到有效控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以下简称感染者和病人)发现病例数年均增长19.8%,发现率提高到70.46%,艾滋病病死率从2010年的10.12%下降至“十二五”末的3.61%,实际降低65.1%,全市整体疫情控制在低流行水平,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社会歧视进一步减轻,基本实现了《天津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总体目标。
但是,我市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防治工作中新老问题和难点问题并存,防治任务更加艰巨。目前,尚有一定数量的感染者和病人未被检测发现,重点和高危人群宣传干预覆盖率较低,性传播成为最主要传播途径,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感染率高、病例发现构成比高,青年学生感染人数增加较快,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合成毒品滥用及不安全性行为在一定范围存在等诸多因素加大了艾滋病传播风险,社交新媒体的普遍使用增强了易感染艾滋病行为的隐蔽性,人口频繁流动增加了预防干预难度。部分地区和部门对防治工作重视不足,政策落实质量不高,防治技术手段有限,防治能力尚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防治的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仍需要长期不懈做好艾滋病防治各项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天津实施,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按照全市卫生与健康工作会议要求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全面落实法定防治职责,巩固当前防治成果,充分利用新技术、新方法,进一步提高防治成效,不断降低艾滋病疫情流行水平,保障我市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快推进健康天津建设。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扩大覆盖、提高质量。
(三)工作目标。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病人,有效控制性传播,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输血传播和基本消除母婴传播,进一步降低病死率,逐步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不断减少社会歧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将我市艾滋病疫情继续控制在低流行水平。
1.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流动人口、青年学生、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以及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防治知识知晓率均达90%以上。
2.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相关危险行为减少10%以上,其他性传播危险行为人群感染率控制在0.5%以下。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年新发感染率控制在0.3%以下。
3.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的配偶传播率下降到1%以下。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到4%以下。
4.经诊断发现并知晓自身感染状况的感染者和病人比例达90%以上。符合治疗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比例达9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治疗成功率达90%以上。加强艾滋病中医药治疗能力建设。
5.性病诊疗机构主动提供艾滋病、梅毒咨询检测服务的比例分别达到70%、90%,梅毒患者接受规范化诊疗的比例达到90%。
三、防治措施
(一)提高宣传教育针对性,增强公众艾滋病防治意识。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宣传效果。根据不同人群特点,开发适宜的宣传材料,提高信息针对性和可接受性。充分发挥社会公众人物影响和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微博、微信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开展艾滋病疫情信息交流与警示、感染风险评估、在线咨询等活动,增强宣传效果。鼓励和动员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参与宣传教育工作。通过相关节目或开设专门栏目,开展具有针对性和警示性的宣传,形成良好防治氛围。
2.开展大众宣传,增强防病意识。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导大众自觉抵制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营造不歧视感染者和病人的社会氛围。宣传、网信、新闻出版、文化广播影视、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将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作为新闻媒体的重要任务,指导将艾滋病防治宣传列入日常工作计划,加大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力度,每月至少开展1次艾滋病防治公益宣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团校等要让学员在校期间接受不少于1课时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专题培训。民族事务管理、文化广播影视、农业、科技等部门要结合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支农、惠农等活动,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工会、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单位要深入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妇女‘面对面’宣传教育”和“红丝带健康包”等专项行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设置固定宣传设施,经常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
3.针对青年学生,重点开展宣传。要将青年学生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作为突出重点来抓。教育、卫生计生和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性道德、性责任、预防和拒绝不安全性行为作为教育重点,督促学校落实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任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证教育课时落实和教学效果,积极发挥学生社团、青年志愿者和学生家长的作用,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和性健康的宣传教育。继续健全学校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和定期会商机制,推进更多本市高校纳入国家高校预防艾滋病教育试点工作并逐步在全市高校推广。共青团要持续开展“青春红丝带”活动。教育、共青团、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开展面向本市高校青年学生的特色宣传活动和品牌宣传活动。
4.突出重点人群,增加针对性。对于流动人口、老年人、出国劳务人员、受艾滋病影响妇女等重点人群,应当强化艾滋病感染风险及道德法治教育,提高自我防护能力,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行为。卫生计生、民政、市场监管和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要重点加强流动人口集中的用工单位和居住社区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职业培训内容。交通运输部门、出入境管理部门、北京铁路局天津办事处、天津港等部门和单位要利用机场、车站、码头、口岸等场所进行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民政、文化广播影视、卫生计生等部门要进一步丰富老年人业余文化生活。妇联、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关注已感染艾滋病和面临感染风险的妇女,积极倡导和支持开展针对妇女的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防止配偶间传播和母婴传播,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5.加强配合与衔接,做好公安司法宣传。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监管场所教育内容,同时要将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职业暴露预防与处理、感染艾滋病病毒犯罪嫌疑人和服刑、戒毒人员的确诊及抗病毒治疗管理流程等相关知识,纳入对公安监管场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监狱的监管民警和医务人员以及治安、刑事、禁毒等警种民警的岗位培训内容。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将预防艾滋病与禁毒工作相结合,加强合成毒品和滥用物质危害的宣传教育。
6.强化政府主导,推动逐级开展。各区、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艾滋病防治政策,正确认识艾滋病。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辖区内街道、乡镇定期开展面向大众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基层文化建设内容,对辖区群众开展宣传教育,全面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政策。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大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力度。居(村)民委员会要利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采取大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引导健全村规民约,倡导公序良俗。
(二)提高综合干预实效性,有效控制性传播和注射吸毒传播。
1.依法防控,强化社会综合治理。要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城乡结合部、农村等薄弱地区打击力度,依法从重处罚容留与艾滋病传播危险行为相关活动的场所和人员。公安部门要落实与艾滋病有关案件的举报和立案处理程序,严厉打击利用感染者身份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重点公共场所的管理,按照属地化原则,公安部门负责要求相关场所配合当地卫生计生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的定期进入场所内的艾滋病宣传和综合干预检测活动。公安、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密切监测药物滥用情况,及时将易促进艾滋病传播的滥用物质纳入合成毒品管控范围,依法打击滥用物质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网信、宣传、公安、新闻出版、文化广播影视、通信主管部门要加强网络管理,结合打击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专项行动,依法依职责清理传播色情信息、从事色情和毒品交易的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
2.狠抓重点,着力控制性传播。加强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的警示教育和法制宣传,突出疫情和危害严重性、有效防治措施等,促使其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卫生计生、宣传、公安、旅游、市场监管、文化广播影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全面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提高安全套可及性和使用率。重点加强男性同性性传播疫情和危险因素监测,开展信息互通、协同干预等联防联控工作,采取医学、心理、社会、文化等手段,探索适合我市的综合干预策略,在工作基础较好的区和社会组织开展针对男男性行为人群的核酸监测试点。卫生计生部门要对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全面实施综合干预措施,降低家庭内传播。
3.部门协同,减少注射吸毒传播。保持禁毒工作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减缓新吸毒人员的增加速度,将艾滋病防治与禁毒工作紧密结合,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对于适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吸毒人员,应当及时转介到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卫生计生、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交流和监督管理,维护治疗机构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和防治效果。注射吸毒人员相对集中地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严格评估和评审的基础上增设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或延伸服药点。公安、卫生计生、司法行政、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创新吸毒人员服务管理,最大限度地有效管控吸毒人员,开展针对性的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和救助服务,帮助他们戒断毒瘾回归社会。
4.完善措施,加强性病防治。开展性病诊疗机构人员常态化、规范化培训,将相关诊疗规范和门诊咨询检测标准作为重点培训内容,要求医务人员对性病就诊者、有高危行为史者主动建议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并提供检测前和检测后咨询,扩大性病门诊就诊者HIV(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和梅毒检测,促进性病患者的早诊早治。在相关机构对感染者和病人开展性病筛查。
(三)提高检测咨询可及性和随访服务规范性,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减少传播。
1.健全检测服务网络,扩大发现范围。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支持进一步健全实验室网络,根据需要在符合条件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设置艾滋病确证检测实验室,提高检测能力。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具备实验室艾滋病检测能力。开展重点公共场所宣传干预工作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应当接受快速检测能力培训。有条件的监管场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或快速检测点。要对我市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点运转情况和检测效率进行评估并适时调整,构建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网络。检测机构要主动为有感染艾滋病风险人员提供检测咨询服务,在既往检测策略的基础上加强重点医疗机构重点科室门诊就诊者的艾滋病筛查检测工作。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为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活动中抓获人员以及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提供艾滋病检测服务,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相应技术支持。检测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强化主动服务意识,通过网络、电话预约等多种手段,方便有意愿人群接受检测服务。探索通过创新方式开展艾滋病自我检测,建立健全与随访服务等工作衔接的机制。
2.完善随访流程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常住地管理原则,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随访服务。要切实提高首次随访工作质量,强化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心理支持、行为干预及检测、医学咨询和转介等工作,告知其合法权益、责任义务和相关政策法规,督促他们及时将感染情况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并动员开展检测。结合定期随访工作,对感染者和病人的行为及健康状况进行科学评估,提供针对性的随访干预服务。做好流动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落实国家对流出地、流入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转介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市各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病例转介机制。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监管场所新发现的感染者和病人的告知工作、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做好监管场所感染者和病人的医学咨询、相关检测、心理支持、出入监管场所转介等随访服务;卫生计生部门配合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监管场所病例的随访转介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卫生计生、外事、教育、公安、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完善对在我市外籍感染者的宣传教育、检测咨询、随访干预、治疗管理等相关防治政策。
3.加强监测和信息报告管理,做好疫情研判。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依法及时报告艾滋病疫情。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艾滋病疫情和危险因素情况,及时调整、优化监测点设置,加强数据收集,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对出入境人员开展艾滋病监测,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疫情。卫生计生部门要强化艾滋病疫情和耐药监测、信息分析和利用,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做好疫情和政务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
(四)全面落实核酸检测和预防母婴传播工作,持续减少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
1.落实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减少输血传播。卫生计生、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完善血站服务体系,合理规划设置血站核酸检测实验室,供应临床的血液全部按规定经过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丙肝病毒核酸检测。做好核酸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加强信息化建设,有效降低血液残余风险度。建立健全无偿献血长效工作机制,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献血。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入出境人体组织、血液、血液制品和生物制品检疫。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和管理,做好艾滋病职业暴露处置和调查工作,加强工作人员安全防护。
2.落实预防母婴防控措施,基本消除母婴传播。卫生计生部门要以妇幼健康服务网络为平台,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与妇幼健康服务工作有机结合,进一步提高本市孕妇孕期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筛查覆盖率,加强外来流动人口孕产妇的相关孕期筛查和预防母婴传播工作,促进孕产妇及时接受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在预防母婴传播工作全面覆盖的基础上提高服务质量。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和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引导新婚人群、孕产妇尽早接受相关检测,对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监测、随访、转介等系列干预服务。
(五)全面落实救治救助政策,挽救感染者和病人生命并提高生活质量。
1.提高诊疗服务质量,全力推进抗病毒治疗。根据本市艾滋病治疗需求变化,在重点地区适时增设抗病毒治疗定点医院,优化艾滋病检测、咨询、诊断、治疗等工作流程,提高感染者和病人治疗可及性和及时性。卫生计生部门要对有意愿且无治疗禁忌症的感染者和病人实施抗病毒治疗。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诊疗指南,进一步规范治疗管理,加强耐药检测和病情监测,及时更换药物和处理药物不良反应,提高治疗质量和效果。要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等机会性感染疾病的筛查、诊断和治疗工作。加强我市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能力建设工作,鼓励我市有基础的医疗机构探索中西医综合治疗艾滋病的方案,发挥我市中医药部门在防治艾滋病工作中的作用。我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医疗卫生机构、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涵盖流动人口感染者和病人的转诊制度和治疗资格审核制度,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得到及时、规范的抗病毒治疗。加强流动人口中感染者和病人治疗工作,探索建立异地治疗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为监管场所内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规范化治疗。
2.加强社会保障,维护合法权益。要依法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就医、就业、入学等合法权益。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首诊(问)负责制,对诊疗服务中发现的感染者和病人,做好接诊、转诊和相关处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民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加强相关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政策衔接,确保感染者和病人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等权益。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3.强化政策落实,开展关怀救助。要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感染儿童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加强规范管理和信息化建设,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提供必要保障。民政、卫生计生、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生活困难感染者和病人生活救助,将政府救助与社会关爱相结合,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爱心帮扶、情感支持、临终关怀等工作。红十字会负责接受社会定向捐赠,对贫困艾滋病患者提供人道救助。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做好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
(六)全面落实培育引导措施,激发社会组织参与活力。
1.发挥社会组织独特优势,提高重点人群综合干预服务水平。要按照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总体要求,发挥社会组织易于接触特殊人群、工作方式灵活等优势,将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我市整体防治工作计划。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在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干预、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关怀救助等领域开展工作。医疗卫生机构要与社会组织密切合作,加强技术指导,建立信息沟通、业务考核等工作制度,实现防治工作有效衔接。社会组织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指导下,在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中开展健康教育、安全套推广、艾滋病咨询和动员检测、艾滋病性病诊疗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转介等服务,在感染者和病人中开展心理支持、安全性行为教育和治疗依从性教育等服务,动员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主动检测。
2.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鼓励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项目。要引导社会组织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组织、动员和支持社会组织申请国家基金项目,合理设置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加强培训和扶持,促进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登记,强化对社会组织的监督与管理,逐步提高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工作能力。要依据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择优竞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开展工作,发挥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作用,培育并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指导当地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并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提高项目成效。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当地基金资助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各级民政部门依法对基金资助项目支持的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
3.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营造支持性环境。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单位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制定并实施优惠政策,动员和支持本市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志愿者开展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社会宣传、捐款捐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防治责任。各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负总责,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内容,制定符合本地区疫情特点和工作实际的防治规划,定期分析和研判艾滋病流行形势,落实管理责任制,明确部门职责、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要充分发挥各级重点疾病预防控制和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等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对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形成防治合力。要持续推进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工作,探索适合我市不同流行水平、不同传播特点的工作模式,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增强防治效果。市有关部门要发挥部门优势,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防治责任。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各区要加强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分析研判和防治效果评价能力,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加强培训,提高防治能力,各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艾滋病防治专职技术人员达到3至5人,从事艾滋病检测的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要完善承担艾滋病防治任务定点医院补偿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艾滋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在绩效工资分配上适当进行倾斜,为防治队伍正常履职尽责提供保障。要根据本地艾滋病防治需要,进一步优化医院、基层医疗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采供血等机构的职责分工和衔接机制,提高整体防治水平。
(三)加大投入力度,保障防治经费和药品供应。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卫生投入政策,合理安排艾滋病防治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卫生计生(中医药)、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建立会商机制,加强我市相关企业艾滋病防治药物研发,促进专利和相关诊疗技术实施与运用,加快注册审批,保障药品生产供应。卫生计生、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要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适时按进度调整我市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目录。完善我市药品采购供应模式,创新支付、配送服务方式,确保价格合理、配送及时、保障供应、质量安全。
(四)加强科研与国内外合作,提升防治水平。科技、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按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要求,统筹研究部署艾滋病相关重点科研工作。结合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技重大专项、科普项目、卫生计生行业科技基金项目等实施,组织科研攻关,重点开展艾滋病防治策略、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技术、新型诊断试剂及耐药检测技术、预防母婴传播技术及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感染预防控制策略、临床及中西医综合治疗方案优化等研究,加大扶持力度。力争我市在防控关键环节和国家级科研项目取得突破。加大以问题为导向的应用性研究力度,加快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为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和吸收国内外先进理念和防治经验。要推动建立健全京津冀地区和兄弟省市相关单位间艾滋病联防联控的合作交流机制,及时交流疫情及防控信息,共同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开展与有关国际组织、国外机构和高校、国内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与交流,探索和推广我市艾滋病防治经验,扩大国内外影响。
五、督导与评估
各区人民政府要将规划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建立“十三五”规划落实联络员制度,及时报送职责落实和工作进展情况。市重点疾病预防控制和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规划任务的责任分解和规划实施的培训,要制订本规划督导与评估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督导检查,并进行定期通报,在“十三五”末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对本辖区、本系统贯彻实施规划的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与评估,将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确保本规划各项任务得到贯彻落实。
天津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
为认真落实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健康天津建设的实施意见》,切实贯彻国家和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进一步减少结核病危害,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根据《“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国办发[2017]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以肺结核为主,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之一。“十二五”期间,各部门积极履职、紧密合作,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绩,我市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全面完成,结核病人医疗保障政策得以落实,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控防治工作机制,并依托志愿者活动逐步形成全民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结核病防治工作持续发展,有效控制了结核病在天津市的流行,切实保护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2011至2015年,全市共发现并治疗管理活动性肺结核患者16720例,其中严重的传染性肺结核患者6394例,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2015年天津市肺结核发病率为21.08/10万,成为全国结核病疫情最低的省份。
但是,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依然面临新的困难和挑战,表现为:随着我市改革开放步伐和城市化进程加快、流动人口不断增加、输入性的肺结核病例难以避免;耐多药结核病的传播,将增加我市控制结核病的难度;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仍需加强;公众结核病防治知识普及有待提高,防范意识有待增强。“十三五”时期是我市结核病防治的关键时期,需要采取科学措施,积极应对这些挑战,坚决防控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 “三个着力”重要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天津实施,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按照全市卫生与健康工作会议要求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管理,全面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升全民健康素质,加快推进健康天津建设。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协同,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结核病防控策略。
(三)规划目标。到2020年,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协同、大众参与的结核病防治长效机制。规范并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定点医疗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实现及早发现并全程规范治疗管理结核病患者。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等防治服务。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进一步减少结核感染、患病和死亡人数,天津市肺结核发病率下降到20/10万以下,继续保持全国最低水平。到2020年,实现以下工作指标:
1.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以区为单位,医疗机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报告率达到0.5‰。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2.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3.学生肺结核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4.所有结核病防治定点医疗机构均开展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并具备菌种鉴定、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市结核病防控中心负责药敏试验,逐步推动各区开展药敏试验。
5.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确保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防治措施
(一)完善防治服务体系。
1.健全服务网络。市卫生计生委应公布市和各区结核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符合我市结核病防治特点的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各区至少确定1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治耐多药和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健全结核病实验室网络。定点医疗机构要具备快速诊断能力、痰涂片检查、痰培养检查能力,耐多药定点医疗机构要具备药敏试验、菌种鉴定能力。将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纳入全市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加大质量控制力度,不断提高工作水平。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
2.加强队伍建设。各区要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的建设,重点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结核病诊治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普及国家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相关规范和指南要求。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医务人员的关怀。认真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以及我市关于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有关规定。对因工作原因感染结核病的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工伤或抚恤待遇。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人员考核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降低医务人员结核病感染率。
3.推进防治结合。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定点医疗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结核病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登记、治疗、定期复诊检查和健康教育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辖区患者进行居家治疗管理、随访,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开展信息收集与分析,组织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及结核病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工作。
(二)多途径发现患者。
1.加大就诊人群中患者发现力度。及早发现可疑肺结核症状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以控制结核菌的传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呼吸科、感染科、内科、儿科及其他科室,都要提高对肺结核病的警觉性,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的排查和有结核病接触史的就诊者的筛查,将发现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时转诊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进行规范化治疗与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可疑肺结核症状者筛查处方制,并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考核项目。
2.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病原学检查阳性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进行主动筛查。加强出入境人员结核病主动筛查工作,做好相应的医疗和防控措施。将结核病检查纳入学校入学及常规体检、监管场所(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入监(所)和流动人口聚集的重点行业入职等健康体检的必查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减少传播。
3.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区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痰培养检查,将阳性菌株运送至市结核病防控中心进行耐药检测,并对耐药患者进行规范诊疗。积极推广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继续开展耐药监测工作,实时掌握结核病的流行传播规律和菌株的遗传变异情况,优化防治政策。
(三)规范诊疗行为。
1.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的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疗,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FDC)。定点医疗机构要为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的患者建立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就诊。病情稳定的患者转回基层,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督导服药管理,确保患者全程规范治疗。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
2.探索实施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具备住院条件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探索传染性患者(尤其是耐多药患者)传染期的住院隔离治疗,待痰菌阴转后再出院。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3.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疗和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住院治疗,出院及门诊治疗的患者应及时纳入门诊登记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耐多药肺结核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进行监控和指导。
4.完善儿童结核病防治措施。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加强对细菌学检查阳性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及时进行预防性服药治疗,减少发病。加强对儿童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及管理,开展儿科医生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规范儿童结核病的诊断和治疗服务。
5.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市卫生计生部门要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同时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市结核病防治所负责组织对全市结核病诊疗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对医院评价的重要依据。
6.落实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结核病感染预防控制组织管理机制,由行政人员、临床医生、检验人员以及感染预防控制等人员参加。结核病门诊及病房应与普通门诊及病房分离,单独建立,自成一区,设单独出入口。结核病门诊、候诊区及病房应有合理的通风与排风系统、有效的空气消毒措施,消毒设施应定期维护、清洗。污物、污水应先进行单独消毒处理再进行排放。痰检实验室设施、设备和材料均应符合生物安全二级(BSL-2)的要求并完成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的备案。医务人员接触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以及进行一些高风险操作(纤维支气管镜检查、气管插管、呼吸道分泌物处理、实验室操作等)时,应根据需要配带个人防护用品,如手套、防护衣或隔离衣、医用防护口罩(N95)、鞋套、帽子、护目镜或面罩等,具体防护用品可根据操作的不同危险级别或生物安全水平选定。
(四)做好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肺结核患者的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和我市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定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全程工作无缝衔接。定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督导,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探索创新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开展患者随访管理,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全程治疗管理率和治愈率,减少耐药发生。
(五)做好医疗保险和关怀救助工作。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落实我市关于提高结核病患者门诊待遇水平的相关规定,继续做好医疗保险工作。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
(六)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1.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继续实施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进行结核病筛查、检查服务以及对结核病患者的艾滋病病毒检测服务。结核病及艾滋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
2.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卫生计生、教育部门要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市、区两级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健康教育与专项培训。要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学生及教职员工体检必查项目,严格落实新生入学体检、教职员工每年至少一次的常规体检及结核病疫情高发地区来津学生群体每年至少一次的结核病体检。同时,建立健全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体检档案。对校内结核病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及早发现结核病患者,加强医疗管理,防止学校聚集性疫情。教育部门组织落实新生入学等体检、在校生的因病缺课登记和病因追踪以及健康教育等各项防控措施。卫生计生部门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指导以及疫情监测和疫情处置,做好对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技术支持。
3.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各相关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管理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衔接。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的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4.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开展入监(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将出监(所)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转诊至患者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预防控制机构)继续完成治疗。确保患者的及时诊断和规范治疗,防止监管场所聚集性疫情。
(七)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完善药品采购管理,鼓励分类采购、联合采购、议价采购,保证治疗用药需求。重点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质量控制,确保药品质量。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加强抗结核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处置。
(八)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信息化建设。提高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登记、诊断治疗和随访复查等情况,防止疫情漏报。结合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收集数据,加强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的电子病案信息一体化管理,实现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保障机构之间纵向、横向的信息共享。利用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网络,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基层防治能力。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结核病防治作为重要民生工作,纳入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强化各级重点疾病预防控制和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动作用,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制定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实施计划,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责任。要支持驻地部队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落实部门职责。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履行重点疾病预防控制和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和信息沟通,负责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结核病防治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全市卫生计生工作发展规划,作为重大疾病加以控制;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完善全市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建立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负责指导在结核病诊疗中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组织开展中医药防治结核病研究,发挥中医药在防治耐药结核病等方面的优势。宣传、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督促电台、电视台将防治结核病内容列入日常宣传工作计划,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支持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基础设施条件改善和能力建设,促进相关医疗技术进入临床应用。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严格落实新生入学体检、教职员工常规体检及结核病疫情高发地区来津学生群体的结核病体检,组织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各项措施。科技部门负责协调卫生计生等部门,共同推进科研项目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优先资助结核病防治相关领域科研项目;将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抗结核药品、试剂的生产供应,严格执行相关产业政策,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增强抗结核药品创新和生产能力。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建立、完善不同监管场所之间结核病人交接制度;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对监管场所民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民政部门负责制定社会救助政策,加大对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并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提供医疗救助。财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切实减轻肺结核患者就医负担。人力社保和卫生计生部门要落实结核病患者医保政策,提高患者医疗保障水平;为病愈的、有劳动能力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就业服务;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在城镇职工中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监管,完善抗结核药品的抽查机制,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农业部门要加大涉农产业扶持政策向从事农业生产的病愈的、有劳动能力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倾斜力度。红十字会接受社会定向捐赠,与其他社会团体共同负责对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加强口岸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机构落实口岸结核病疫情监测和管理工作。
(三)加强宣传教育。创新传播策略,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结核病防治知识和技能水平。加强多部门合作,强化全社会参与。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发挥新媒体等宣传平台的作用,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深入开展万名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将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医疗机构就诊人群、学生、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流动人口、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
(四)加强科研与对外交流。卫生计生、科技、教育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推动结核病防治的科学研究,积极申请、参与科技重大专项等项目,开展结核病发病机理、流行危险因素、新诊断技术等领域的研究工作,全面提高全市结核病防治科研水平。推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紧密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结核病防治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进一步加强与国家有关机构、兄弟省市和国外相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和推广国内外先进的结核病防治技术和成功经验,共同为实施全球遏制结核病策略作出贡献。
五、监督与评估
各区人民政府要将规划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市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规划实施的培训,开展常规监测,组织专家赴现场进行技术指导,保证实施工作质量。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每年对本地区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和监督工作改进情况。
市卫生计生委要制定质量管理和考核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目标责任书。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任职、职称评聘等的重要依据。
市卫生计生委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不定期地对各区的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并于2020年组织开展评估,结果报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