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卫规发[2012]471号
2012年12月31日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卫生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央补助地方卫生项目资金管理、预算管理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厅卫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专项资金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央补助地方卫生项目资金、预算管理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直预算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单位)申请和使用通过部门预算安排的省级财政卫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和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专项资金包括用于省级预算管理单位的卫生预算支出和转移支付地方(省级以下,不含省)的卫生预算支出。
第四条 加强专项资金管理,遵循明确责任、分工负责、科学规划、依法依规、预算执行与预算安排挂钩的指导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处室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主要负责:拟订与本处室单位业务相关的省级专项资金预算申请、制定年度预算执行计划和具体预算执行意见;拟订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初步意见、制订并印发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对跨处室的中央资金支持项目,明确牵头处室并加强联系,互相支持,形成合力。
第六条 厅规划财务处负责审核、汇总、报送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省级专项资金的分配意见,以及监督项目资金使用等工作,负责预算申请、预算执行计划和具体预算执行意见的审核、汇总,协调财政部门争取资金,协助各处室、单位执行预算。督导检查各地、各单位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流程是:各处室提出专项资金使用初步意见、拟订项目实施方案,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分管业务领导(厅长、副厅长)审核;规划财务处审核、汇总,提交分管规划财务的厅领导审定;重大事项提交厅党组审定;预算申请、资金下达;资金使用监管。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八条 重视和加强省级专项资金预算申请,紧紧围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和中心任务等申请预算,确保预算申请与预算执行紧密结合、科学统一。
第九条 各处室单位要加强项目前期论证,形成可行性论证报告。根据财政规定,2013年起,对超过100万元的项目,要形成绩效预算报告。
第十条 可行性论证报告主要包括基本情况、立项依据、必要性、目标、范围、组织管理、预算需求、实施计划、效益分析等内容。立项依据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及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上级有关部门的正式文件。绩效预算报告除以上内容外,还包括建立可量化的考核指标体系等。
第十一条 各处室的下年度省级专项资金预算申请,要按程序于当年6月底前报送规划财务处汇总审核。
第十二条 各处室收到中央专项资金文件后,要于10个工作日内向规划财务处报送项目资金使用初步意见和项目实施方案,规划财务处汇总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年初下达预算控制限额后,规划财务处要于7个工作日内通知各处室单位。省财政厅正式预算批复后,规划财务处要于7个工作日内批复各处室单位。
第十四条 对需政府采购的项目,各处室单位要于预算批复后1个月内将政府采购计划报送规划财务处汇总审核,规划财务处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并按照省卫生厅有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指导各处室单位开展项目招标采购工作。
第十五条 切实加快预算支出进度,每年11月底前专项资金执行进度达到90%以上。
第十六条 建立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挂钩制度。在安排下年度部门预算时,将预算执行进度作为重要考核依据。对预算执行慢、年底结余资金多的项目,调减下年度预算支出指标。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各处室单位要按照中、省有关绩效考核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订项目具体绩效考核办法。建立考核指标体系,运用科学、合理的考核方法,对项目实施效果、实施质量、资金使用、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实行绩效考核和项目立项、项目预算安排相挂钩制度。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专项资金项目主管处室,要督促各地、各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工作,加强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等工作,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第二十条 坚持重点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事前检查与事中、事后检查相结合,监督检查和整改落实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外部监督检查力量。注重发挥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之前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