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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联合开展卫生计生统计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4-26

发文字号

京卫信息[2016]1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4-26

颁发部门

市统计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联合开展卫生计生统计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

京卫信息[2016]19号

2016年4月26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各三级医疗机构:

  为加强卫生计生统计工作管理,提高卫生计生行业统计数据质量,依据《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北京市统计条例》等规定,北京市卫生计生委与北京市统计局将于近期联合开展第11次北京地区卫生计生统计督导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了解我市卫生计生系统贯彻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制度(2016年版)的通知》(国卫规划函[2016]25号)以及《2015年统计年报和2016年定期统计报表》、北京市卫生计生统计调查制度等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原因,提出改进的措施,更好地适应医改工作需求,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及服务能力。

  二、检查内容
  (一)基本情况部分
  1.统计调查对象是否按照《统计法》和卫生计生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统计调查资料,是否存在拒报、迟报、瞒报等现象。
  2.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是否依法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置统计机构并配备统计人员,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统计部门是否撰写专项统计分析报告。
  3 统计部门硬件及网络设施配备是否齐全, 是否配备专用上网报送数据的计算机。
  (二)统计数据部分
  1.2015年《医疗卫生机构年表》(卫计统1-1至1-7表)的数据上报质量。包括调查表报送的及时性、完整性及准确性等情况。
  2.2015年1-12月《北京市医疗统计工作月报表》(京卫信A1-1表)的数据上报质量。包括调查表报送的及时性、完整性及准确性等情况。
  3.2015年《北京市出院病人调查表》(京卫信A1-2-1表和A1-2-2)的数据上报质量。包括调查表报送的及时性、完整性及准确性等情况。
  4.《北京市人力资源基本信息调查表》(京卫信A1-4表)的数据上报质量。包括调查表报送的及时性、完整性及准确性等情况。
  5.《医用设备调查表》(卫计统3表)的数据上报质量。包括调查表报送的及时性、完整性及准确性等情况。
  6.11项重点检查指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村卫生室、医院等级、床位数、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出院人数、门急诊人均医疗费用、出院病人人均医疗费用、出院者平均住院日。
  7.门诊信息上报数据质量检查。
  8.《财务状况》(BJF103-2表、BJF203-2表,或F103表、F203表)的数据上报质量。包括调查表报送的及时性、完整性及准确性等情况。
  9.《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BJ102-3表、202-1表)的数据上报质量。包括调查表报送的及时性、完整性及准确性等情况。

  三、进度安排
  (一)自查阶段(2016年5月1日-5月31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各三级医疗机构要对照《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北京市统计条例》和国家、北京市卫生计生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本单位的自查工作,并于5月31日前将本地区、本单位的自查报告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上报市卫生计生委信息统计处(电子邮箱:xinxichu@bjchfp.gov.cn)。自查报告应当包括工作举措、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违法违纪行为查处情况及处理意见、下一步改进措施等。
  (二)抽查阶段(2016年6月1日-6月30日)
  市卫生计生委和市统计局将联合组成检查组抽查部分区卫生计生委、医疗卫生机构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对抽查中发现的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检查组将提交北京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大队处理,具体抽查机构名单详见附件1,具体抽查日期及安排另行通知。
  (三)处理和总结阶段(2016年7月1日-7月31日)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认真处理本次检查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凡是在自查阶段主动报告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并能认真纠正和整改、情节较轻的,可免于处罚或处理;情节较重的,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处理。凡是在抽查阶段查出的重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处理。
  市卫生计生委将汇总自查和抽查情况,做好统计督导检查总结工作并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做好迎检工作。接受检查时,受检单位统计、病案、人力、设备、财务等相关工作负责人以及分管领导要在场配合检查组检查,并准备好检查所需的各种资料。

  五、其他事项
  请各被抽查单位于5月1日前将联系人回执(见附件2)发至电子邮箱bailing1987@126.com
  请各区卫生计生委将此文转发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组织做好辖区内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的统计督导检查工作。

  联 系 人:市卫生计生委白玲、市统计局任虹;联系电话:63020045、83547107

  附件1:抽查单位名单

单位名称检查时间
北京妇幼保健院2016年6月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6年6月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2016年6月
北京博爱医院2016年6月
北京市大兴区公共卫生信息中心2016年6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2016年6月
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6月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潞河医院2016年6月
北京肿瘤医院2016年6月
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2016年6月
北京新世纪妇儿医院2016年6月


  附件2:抽查单位联系人回执名单

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办公电话手机号码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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