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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7-01

发文字号

黔府办发[2005]5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贵州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7-01

颁发部门

贵州省政府

正文内容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
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5]5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用三年时间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严肃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从2003年起,我省认真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司法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等6部委局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了声势浩大的“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有力地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解决了一批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局部地区环境质量的改善,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欢迎。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精神,进一步开展好我省环保专项行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  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污染问题,是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遏制污染反弹,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把思想统一到国家的要求上来,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推动环保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真正体现执政为民。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成立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全面开展整治。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认真分析影响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梳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提出环保专项行动中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督促检查到位。要认真研究提出限期治理和依法关闭的污染企业名单,进一步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坚决遏制偷排、漏排、超排和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强化有关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全面认真履行职责,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多管齐下,让环境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同时,运用多种手段大力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的企业。环保部门要统筹规划好环保专项行动,切实履行环境执法和监督职能,牵头协调处理好专项行动的有关问题,加大现场检查和执法力度;发展改革部门要指导并监督综合整治项目资金投入,安排落实计划内项目国家补助资金,指导并监督产业结构调整;经贸部门要指导并监督各地搞好企业技术改造及清洁生产计划的实施,加强对各地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以及企业技术发展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机关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法律帮助力度;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停企业的营业执照;质监部门要依法吊销违法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监管。
  (三)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追究意识,加强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的专项检查,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突出问题。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和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要严格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黔纪发〔2003〕4号)追究责任。要坚持政府挂牌督办解决重点环境问题,公开查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要把环保专项行动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严格实行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机制。通过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环保监管、企业治理、舆论监督、公众参与等形式,不断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控制环境污染,加强环境保护。要积极探索多元化环保投入机制,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和生态恢复赔偿制度,有效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恢复。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事项,要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统一认识、解决分歧。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和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在行动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形成合力,推进环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集中力量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地突出问题和热点难点,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整治。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环境、社会影响恶劣的环境违法行为,在全社会形成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的高压态势。对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的地区和企业,上级政府和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直接查办,加大办案力度。对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典型违法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予以公开曝光。
  (三)认真做好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要积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积极作用,通过大力宣传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入开展环境警示教育,提高领导干部和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作用,督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抓好专项行动。要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和发布制度,及时通报环境质量状况,统一发布环境信息。要认真实施重点排污企业公告制度,由环保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公开企业污染治理信息,公布污染防治工作检查情况。要适时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形成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和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工作重点及时间要求  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要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问题为重点,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集中整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努力遏制污染反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国家要求,今年环保专项行动的具体目标是,重点监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提高到90%以上,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基层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基本得到纠正,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一)工作重点:
  1.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各级环保部门要对历年来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认真进行梳理。对群众投诉满2年,仍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群众反映仍然强烈的,一律提请当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制定解决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逐一解决。要将解决方案、时限以及工作进展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2.各级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各级政府特别是县(市、区)政府,要对在招商引资、建立各类开发区等鼓励投资工作中下发的各类文件及导向性政策进行清理,检查是否存在限制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承诺企业包干缴纳排污费、违规不予处罚等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降低环保准入门槛的内容。凡是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不相符的要立即纠正。对于拒不纠正的,上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进行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政府领导责任。
  3.城市噪声污染问题。各级政府要把城市噪声污染综合整治作为为当地人民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统一协调环保、公安、城管、文化、工商等部门,对各类生产、建设、生活、娱乐及交通噪声进行全面监控,加大控制噪声污染的环境现场执法力度。
  4.城市大气污染问题。各级政府要针对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扬尘、异味、餐饮业油烟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火电、水泥、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处罚。
  5.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问题。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彻底清查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情况和水质情况,查清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对于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及其细则中禁止排放污染物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限期拆除;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停产治理。同时各地应健全和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处置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6.钢铁、水泥、电石、炼焦、铁合金、化工、煤炭、电解锰等行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问题。要对上述行业进行全面清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逐一检查,并逐一落实整改措施,整改不到位的,由当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
  7.重点地区污染源问题。三峡库区影响区、三岔河流域、清水江流域、拖长江流域及各地开发区、工业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的企业加大执法力度,对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停产治理;对虽能达标排放、但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较高的企业,实行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8.死灰复燃的“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对于死灰复燃的“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要发现一起,取缔一起。对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就地销毁有关设备,严禁向其他地区转移。对再次出现土法炼焦、土法炼锌等“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列入国家淘汰产品、工艺、生产能力目录的企业连片反弹的地区,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责任。
  9.至今仍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对于至今仍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要由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区别情况,限期解决。对管网不配套的,2005年8月前必须制定具体方案,限期解决;对没有按国家政策要求征收污水处理费或污水处理费被挤占、挪用的,2005年10月前必须纠正;对设施运行不正常,导致超标排污的,要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所有污水处理厂应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二)时间要求:
  1.准备动员阶段。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自查摸底阶段。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行署)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2003年以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名单。各地(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于7月15日前将检查情况和挂牌督办名单上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全面整治阶段。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行署)组织有关部门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各地(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情况于9月20日前上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组织督查组到各地进行督查或暗查,并公开查处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公开处理一批责任人。
  4.总结阶段。各地(州、市)政府(行署)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于11月10日前将“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环保专项行动三年工作总结”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及时上报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各地(州、市)、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要向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并按期上报阶段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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