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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二批浙江省规范化犬伤门诊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2-01

发文字号

浙卫办疾控[2014]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2-01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二批浙江省规范化犬伤门诊的通知

浙卫办疾控[2014]7号

2014年12月1日

各市、义乌市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犬伤门诊规范化建设标准(2012版)的通知》(浙卫办疾控[2012]13号)要求,在各市自评申报基础上,我委组织专家进行复核,确定余杭区良渚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犬伤门诊等40家犬伤门诊为我省第二批规范化犬伤门诊。

  希望各地继续重视和加强犬伤门诊工作,巩固创建成果,不断提高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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