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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卫生机构建设和促进改革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2-12-21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2]7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吉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2-21

颁发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卫生机构建设和促进改革发展的意见

吉政办发[2012]73号

2012年12月21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和完善以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为“网底”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深化乡村卫生机构改革与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村级卫生机构建设和促进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
  (一)科学规划村级卫生机构设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级卫生机构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乡镇所在地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由乡镇卫生院承担)。在距村卫生室较远(3公里以上)、居民较为集中(超过500人)的自然屯可增设村卫生室(或村诊所)。对于未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县级政府要抓紧采取措施,尽快落实,确保每个行政村至少有1所村卫生室,实现行政村村卫生室的全覆盖。
  (二)启动实施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项目。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村卫生室配备标准化的业务用房和基本设备,大力加强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将村卫生室的标准化房舍建设纳入“十二五”建设规划和民生工程。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每个行政村卫生室建成标准化用房(服务人口在1500人以下不少于80平方米,1500人以上不少于120平方米),占地面积应在200平方米左右。业务用房与生活用房分开,业务用房要设有诊查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健康教育室,各室要严格分开,符合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流程的基本要求。原由政府投资建设不达标的,应进行改扩建。
  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项目,要本着“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要优先安排未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已设村卫生室未达标的,要按规划建设、完善,逐步达到标准化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村卫生室建设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市(州)卫生、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核后实施。政府单独投资建设的村卫生室产权归乡镇卫生院所有,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项目,要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建筑风格、统一验收、统一标识。
  新建村卫生室的基本设备、设施要满足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要配备相应的诊疗设备、设施(如诊疗床、体温计、听诊器、压舌板、手电筒、出诊箱、外科处置器械、身高体重计、紫外线消毒灯、盖污物桶等器械、器物),配备数量要满足服务人口需要;要有治疗台、观察床、药品柜、档案柜等相应设施;要配有用于基本健康教育的设备(电视、VCD等)。要利用好中央及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做好新建村卫生室的基本设备、设施配备工作,确保建成一个,发挥作用一个,让群众满意一个。
  (三)多方筹集村卫生室标准化房舍建设项目资金。村卫生室建设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预算,按照规划设计的建筑成本核定建设经费,省(含国家补助)与县级财政原则上按照2∶1的比例配备资金。对积极性较高的市(县),省里给予必要的倾斜和照顾。
  (四)合理确定村卫生室。在村卫生室规划建设期间,对无政府投资建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乡镇政府,组织乡镇卫生院,逐村确定一所村卫生室承担村级医疗服务功能,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对现有一村一所的,在其具备执业资格前提下,可直接协商确定。对原来一村多所的,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合理确定一个村卫生室。

  二、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等相关制度
  (一)村卫生室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从2012年10月1日开始,所有政府确定的村卫生室要实现基本药物制度的全覆盖,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二)切实搞好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采购和供应。村卫生室所需基本药物,纳入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体系,由乡镇卫生院负责汇总本乡镇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需求计划,定期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网统一办理采购,乡村卫生机构实行统一配送和结算。
  (三)要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
  (四)推进支付方式改革。要结合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村级卫生机构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转变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三、建立村卫生室的财政补偿机制
  (一)落实一般诊疗费用补助制度。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1]130号)要求,落实一般诊疗费用的新农合补助政策,并将门诊统筹及一般诊疗费结合起来,对村卫生室实施门诊总额预付。按照每人5元的标准向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支付一般诊疗费。其中,1元由就诊参合农民自行支付,4元由新农合门诊统筹资金予以补助。每千人口新农合补助应不少于4000元。
  (二)调整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补助经费。按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合理确定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分工,逐步提高乡村医生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比重。从2013年开始,按照不低于40%的比例核定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服务人口低于1000人的村卫生室,按照最低1万元标准核定补助。
  (三)提高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补偿额度。从2013年开始,按照每人不低于10元标准核定财政补偿额度。服务人口不足1000人的,按照最低1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偿;超过1000人的按实际服务人口数量核定补偿额度。补助资金由省(含国家)、市县级财政按照70%和30%的比例承担。

  四、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机制
  结合我省新农保实施进度,将乡村医生纳入新农保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将已聘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五、切实加强村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管理
  (一)合理配置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行政村卫生室的人员配置要按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制定乡村医生配置计划。按照每千人口配备1名乡村医生标准配备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有条件的地区还可适当配备1名护理人员,薪酬由当地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按照协商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与执业乡村医生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单独管理。对于目前没有执业乡村医生的村,要打破户籍限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不到的,由乡镇卫生院派驻医务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确保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
  对于具有乡村医生资格不在村卫生室工作的人员,允许其在村(屯)开办个体诊所,不享受乡村医生待遇,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个体村诊所执行标准,严格审批,规范管理,作为村卫生室医疗服务的补充,满足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强化村级卫生机构的管理。严格乡村医生执业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级卫生机构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
  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进程,要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切入点,逐步在设置、行政、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实现“一体化”管理。
  建立家庭责任医生制度。要坚持以民生为重、服务至上的导向,以乡村医生为主体,建立家庭责任医生制度。坚持主动服务、上门服务、连续服务和综合服务,为农村家庭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每个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每年签约服务对象不少于200户。乡村医生要全面负责签约家庭的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接种、妇女健康管理、儿童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病健康管理、健康教育服务,开展并不断充实完善居民健康档案等公共卫生服务,指导农村居民形成健康文明卫生的生活方式,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
  (三)建立乡村医生的绩效考核机制。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按照乡村医生的职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乡镇卫生院每年对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进行综合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群众满意度等方面的全面考核。通过考核,促进乡村医生改善医德医风,转换服务模式,保障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考核时应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考核结果应在乡村医生所在行政村公示。从2013年开始,在补助乡村医生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中拿出不低于20%的资金,以乡镇为单位,对乡村医生实行绩效激励,调动乡村医生的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村级卫生机构建设和深化乡村卫生机构改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村级卫生机构建设与医改工作紧密结合,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动村级卫生机构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农村公共卫生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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