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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外出务工和外来就业创业人员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8-01

发文字号

津人社办发[2018]22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0-01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外出务工和外来就业创业人员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8]227号

2018年8月1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8]9号)及本市相关规定,为做好外出务工和外来就业创业人员全部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户籍的16至60周岁外出务工的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需异地就医的,可持社会保障卡和异地劳动合同原件,到参保地所属区社保分中心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医保经办机构参照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给予办理异地就医联网登记形式进行备案,备案有效期以合同期限为准。

  二、非本市户籍到本市就业创业的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需回户籍所在地就医的, 可持本人户口簿,到参保地所属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医保经办机构参照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给予办理异地就医联网登记备案手续。备案有效期为两年。

  三、外出务工和外来就业创业人员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后,参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规范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77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管理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170号)进行异地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

  四、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好本市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联网登记备案服务工作,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简化流程、提高效能,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五、各级异地就医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异地就医宣传工作,努力为外省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天津就医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关于做好外出务工和外来就业创业人员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政策问答

  一、本市外出务工人员如何办理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登记备案手续?
  答:本市户籍的18至60周岁外出务工的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需异地就医的,可持社会保障卡和异地劳动合同原件,到参保地所属区社保分中心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医保经办机构参照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给予办理异地就医联网登记形式进行备案,备案有效期以合同期限为准。

  二、外来就业创业人员如何办理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登记备案手续?
  答:非本市户籍到本市就业创业的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需回户籍所在地就医的,可持本人户口簿,到参保地所属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医保经办机构参照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给予办理异地就医联网登记备案手续。备案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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