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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6-15

发文字号

苏府办[2017]16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苏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6-15

颁发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17]165号

2017年6月15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自2017年1月1日盐业体制改革正式实施以来,我市食盐经营主体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部分食盐批发企业未能认真履行跨区经营有关工作要求,甚至违规经营,严重影响我市食盐质量安全水平。根据《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16]25号)、《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6]211号)、《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和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16]585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7]2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食盐安全监管,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为引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扩大)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牢固树立食盐安全理念,严肃查处制贩假盐、违法违规经营等行为,进一步整治食盐安全隐患,确保全市人民食盐安全。
  (二)主要目标。通过汇聚监管合力,大力提升全市食盐安全工作水平,确保全市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5%以上,确保全市食盐市场供应稳定有序,确保全市食盐质量安全水平保持全省领先,确保苏州盐业体制改革平稳落地。

  二、加强生产环节监管
  严查食盐生产原料来源和食盐生产环境,严肃查处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加工、销售食盐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食盐生产工艺标准和卫生标准,杜绝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确保食盐质量;对生产质量不合格食盐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责令整改,依法从重处罚。(责任部门:市盐务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违法违规情形包括: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行为;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加工或批发不合格碘盐的行为;碘盐加工企业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食盐加工碘盐,或碘盐出厂前不进行质量检验,以及有证据证明销售环节的不合格碘盐是由加工环节造成的等行为的;未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生产、加工营养盐或者药物盐或以供应碘盐的名义,强行推销营养盐或者药物盐的行为;拒绝、阻挠、干涉盐政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盐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行为等。

  三、加强食盐专营制度建设及食盐批发环节检查
  坚持食盐批发专营制度,严格食盐批发许可证管理。食盐批发企业不得将食盐销售给未经许可而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向其他批发企业、零售单位提供食盐批发经营业务。实施小包装食盐分类经营管理,强化在苏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等企事业单位食堂和宾馆饭店的小包装食盐供给安全,实行直接供应制度。要充分发挥打击制贩假盐机制的长效作用,严厉打击食盐批发企业的违法经营行为,突出打击将工业盐、工业废渣废液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以及外包装上无标识的盐产品和不符合食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盐产品,充作食盐销售给零售网点、餐饮饭店、单位食堂等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有上述行为的食盐批发企业,要严厉追责,依法从重处罚。(责任部门:市盐务局,市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市国税局,市教育局、卫生计生委)
  违法违规情形包括:未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未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进货查验记录;食盐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与产品名称、批次不一致;所经营的食盐产品包装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或存在瑕疵;经营的碘盐未贴有碘盐标识;经营的食盐碘含量不符合销售所在地碘含量标准;经食盐检测机构检测判定食盐质量为不合格的。
  食盐批发企业自建分公司或自建销售网点的违法违规情形还包括: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不能全面提供所有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未建立完整销售台账;未由食盐批发企业直接对食盐零售网点或食盐终端用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销售票据(包括仅提供盖有直销处等印章的销售凭证等);将食盐销售到批发市场等非食盐零售网点和非食盐终端用户;未将货款支付给食盐批发企业等。
  食盐零售终端违法违规情形还包括: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商的食盐批发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与其提供的发票、销售凭证主体不一致;不能提供食盐供货商开具的发票等销售票据;客户属于第三方物流企业而非批发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配送员推销食盐或直接接受食盐订单;向其他食盐零售商销售食盐;向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或个人送销食盐等。
  食盐消费终端(主要指食品加工和餐饮服务单位)违法违规情形还包括:供货商的食盐批发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与其提供的发票、销售凭证主体不一致;不能提供食盐供货商开具的发票等销售票据;客户属于第三方物流企业而非批发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配送员推销食盐或直接接受食盐订单等。

  四、加强食盐储存和运输条件检查
  食盐批发企业自建物流系统或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的食盐仓储设施的卫生条件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盐的运输和装卸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严禁将食盐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或同载运输。对不符合此项规定的,应依法追究食盐批发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相关法律责任。(责任部门:市盐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市国税局)
  违法违规情形包括: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如未涵盖普通货物运输、仓储服务等项目;无道路运输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过期;盐储存场所未能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食盐运输车辆和装卸工具同时运输、装卸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对食盐造成污染的;食盐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或同载运输;有证据证明配送员推销食盐或从终端直接接受订单的;配送的食盐碘含量不符合经营所在地碘含量标准,未经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在缺碘地区擅自配送未加碘食盐或者向高碘地区配送加碘盐;所配送食盐包装上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或存在瑕疵;配送的加碘食盐未贴有碘盐标识;配送给“604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以外对象,尤其配送给从事批发经营的单位或个人;未将代收的全部货款支付给食盐批发企业的等。
  食盐批发企业自建物流系统违法违规情形还包括:不具备必要的食盐配送车辆;现场核查后确认不具备必要的食盐仓库等。
  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违法违规情形还包括:当场无法提供有效的与食盐批发企业签订的委托配送食盐合同;食盐运输车辆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与物流企业名称不一致;不能提供食盐仓库自有产权证明等。

  五、开展跨区经营以及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检查行动
  (一)督促指导食盐批发企业按照604号文件要求规范跨区经营食盐行为。
  督促指导跨区经营的食盐批发企业对自查自纠和市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责任部门:市盐务局,市公安局)
  具体内容:督促指导跨区经营的食盐批发企业规范自建物流系统或与第三方物流系统签订配送合同行为;督促指导跨区经营的食盐批发企业通过自建分公司或自建销售网点开展食盐销售业务;督促指导跨区经营的食盐批发企业严格执行江苏省食盐加碘标准;检查有辖区内有无将工业盐、工业废渣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以及外包装上无标识的盐产品和不符合食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盐产品充作食盐销售到食用盐市场的行为;检查辖区内是否存在无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的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加工食盐,无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及个人批发销售食盐等违法行为。
  (二)组织开展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检查。
  6月20日~8月20日,结合市场监管重点区域和食盐安全监管薄弱环节,严厉打击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加工、销售食盐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制贩假盐和非法经营食盐等违法行为。对涉盐大案要案线索进行认真查证、联合查处,集中力量整治影响恶劣、危害大的涉盐违法企业或个人。(责任部门:市盐务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具体内容:确保专项检查实现全覆盖,每个市、区实地检查不少于50家企业(网点),对辖区内的学校、机关、医院、幼儿园、中央厨房、餐厅饭店等重点单位进行拉网式食盐安全检查。

  六、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全市各地和市有关部门把保障食盐安全工作作为“食品安全放心行动”的重要内容。盐务、公安、卫生计生、食药监、工商等部门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大对食盐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及时研究解决食盐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完善机制,协同联动。全市各地和市盐务、公安、卫生计生、食药监、工商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食盐安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构建法律约束、行政监管、行业规范、公众参与和企业诚信自律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格局,形成强大的执法合力。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全市各地和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食盐监管工作的宣传报道,及时反映整治成果,每月集中披露制贩假盐典型案例、违规经营的食盐批发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黑名单制度,设立举报电话:12345。通过多种形式营造强大舆论声势,形成对制贩假盐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震慑力。同时,综合利用多种方式和渠道,加大对食盐安全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食盐安全意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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