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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6-12

发文字号

黑食药监食生[2014]14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6-12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

黑食药监食生[2014]143号

2014年6月12日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安全办,省农垦总局食品安全办: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政府令2014年第1号),特别是省政府“多取消、审一次、真备案”的部署要求,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认真梳理研究决定:自2014年6月23日起,将28类食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批权限一次性下放至各市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含绥芬河市、抚远县,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各地要按照“七统一”要求,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并按照省政府要求及本地实际,逐步将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县级食品监管部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下放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重要意义
  下放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是省局贯彻省委、省政府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我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保障食品安全的有效手段。各地要充分认识此次审批权限下放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切实做好审批权限下放的各项承接工作,确保组织领导到位,机构人员到位、技术支撑到位、许可运行到位和服务企业到位。

  二、明确审批权限,严把食品生产许可关
  食品生产许可是保障食品生产安全的第一关口,责任重大。全省食品生产许可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发证,严格把关,便企利民”的原则,省局负责统一管理全省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并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批;市级监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28类食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批(下放目录见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目录和核准由各市(地)按照《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执行。
  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下放后,各地承接部门要按照“七统一”要求,依法严格把住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关。
  一是统一目录,严格分类要求。各地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其产品单元的归类应当遵循“统一、从严、合理”的原则。对属于可归入多个单元或存在其他交叉的,一律纳入要求较严的单元;现有审查细则没有涵盖、无法明确申请单元,或拟将产品纳入特殊膳食食品和其他食品类的,应由初次接收资料的行政机关报省局研究统一确定申请单元和受理机关,拟定审查细则,并印发全省遵照执行。
  二是统一程序,压缩审批时限。承接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各市级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相应食品审查细则,以及国家产业政策、节能环保等要求的程序、文书、标准、条件、时限等依法办理,并按照省政府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行“先照后证”;压缩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的新规定执行。同时,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优化食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黑食药监食生[2014]129号)要求,认真落实“审一次”、“真备案”和取消年检、年审,严禁搞变相年检、年审。
  三是统一格式,严格证书管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目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一印制,证书副页由各地按照统一格式自行印制,证书和副页按照规定统一加盖许可机关印章。各地应制定证书使用计划,及时上报省局,由省局统一向国家食药总局领取发放。各地应落实专人负责证书管理,建立严格的空白证书登记使用制度,做好相关记录,每年向省局报告证书使用情况(见附件2-3)。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不变,仍按《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证书管理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5]711号)规定执行,防止出现重号、错号现象。
  四是统一机构,健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许可要统一实行由政务大厅受理,食品生产许可审评人员负责组织现场核查,许可承接部门审批发证。要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重新梳理并建立健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程序流程、文书、时限、现场核查、材料审核把关、审批发证、审查员管理、发证检验等各项管理制度,规范许可行为。条件具备的,要尽快实行网上审批。
  五是统一公布,便于公众查询。各地要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在办公场所和政务网上依法公开审批项目、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包括相应食品审查细则)、受理单位、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申请书示范文本、审批结果等“九项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许可结果,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六是统一档案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各地要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对许可材料,包括:书面材料、现场核查的影音资料一企一碟或一U盘等一律一式两套,一套作为许可机关存档,一套在许可决定下达后5日内移交辖区监管部门纳入企业监管档案。
  七是统一汇总,及时上报信息。各地要加强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信息统计工作,自审批权限下放之日起,各市级监管部门每月5日前向省局报送上月本地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信息,包括:准予食品生产许可、不予食品生产许可情况,以及证书变更、撤回、撤销、吊销、注销情况等统计信息(见附件4-10)。

  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承接工作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在机构改革过渡的特殊时期,各地食安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确定承接部门,确保承接到位,运行良好。承接部门要成立领导小组,立即选配相对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组织现场核查工作,建立健全审批管理制度和规范,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技术审评要求,充实和培养审查员队伍。要突出加强审批管理,按照“准入一个笼,规范一个盘,发证一个口”的要求,既要强化服务意识,又要优化审批流程,还要规范审批行为,更要保证发证质量。
  (二)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有序交接。自权限下放之日起,省局已经受理的许可材料仍由省局继续审批发证;由各地受理并已报省局的,仍由省局审批发证;由各地受理未报省局的,由各市级监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此次调整下放范围内的,原由省局审批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其延续、变更等权限同步下放,但在有效期内的原生产许可证需依法注销、补证、撤销、撤回和核准吊销的,由市级监管部门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报省局决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费应根据《省财政厅 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综[2011]5号)规定,向当地财政和物价部门申请落实。
  (三)严格履职尽责,强化证后监管。各部门要继续按照原有监管职责分工及相关工作规范认真履行许可和监管工作职责,切实防止相关部门相互推诿、故意拖延等现象发生。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分类分级监管的原则,加大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督促企业持续保证生产条件符合规定要求。对不能持续保证发证条件的,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强制退出。
  (四)明确许可责任,严格责任追究。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实行“谁许可谁负责”的终身负责制,证后监管实行属地监管责任制,现场核查实行审查组长终身负责制,审查员管理“谁使用,谁负责”,并实行审查人员年度考核淘汰制。要明确政府、监管部门、执法监管人员、检验机构、国家注册审查员、企业的责任,对许可和监管中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特别是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并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溯源追责,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坚决杜绝违法审批、越权审批、超时审批。省局将对各地食品生产许可情况进行认真督察督导,通报各地食品生产许可情况,对违法违规许可行为予以纠正,追究责任,不断提高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质量,保障我省食品生产安全。
  (五)强化培训指导,提高许可水平。省局将制定专门的培训方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各地食品生产许可人员和现场核查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许可专业知识培训,充实审查员队伍,提高许可工作水平。同时,省局要畅通业务指导渠道,随时答疑解惑,解决基层许可中遇到的问题,尽快使基层能承接、会承接、善承接。近期省局将对许可权限下放后运行情况进行调研,面对面帮助市级局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场指导基层接得住,管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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