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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1-21

发文字号

津安监管规[2014]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1-21

颁发部门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津安监管规[2014]3号

2014年1月21日

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根据市编办《关于市级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津编发[2013]26号)和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关于明确两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津安监管职[2013]88号)精神,为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年检续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1]18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8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5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我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及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延续及换证的范围与方式
  (一)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前,由市卫生局批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二)方式:
  资质延续及换证工作采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自愿申请,市安全监管部门审核的方式进行。审核工作原则上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和卫生部《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号)的相关要求开展。经审核合格的,由市安全监管部门换发统一印制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二、资质延续及换证程序
  (一)申请单位应当于2014年2月15日前,向市安全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见附件1)提交下列材料。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及换证申请表(见附件2);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影印件;
  3.申请单位简介;
  4.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5.现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
  6.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资格证书复印件(盖公章);
  7.实验室计量认证证书等有关资料(盖公章);
  8.相关仪器设备清单(盖公章);
  9.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总结报告。
  (二)市安全监管局对申请材料核对无误后,由材料接收者和申报者双方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及换证材料接收单》(附件3)签字并加盖公章,一份交申请单位,另一份存档备查。
  (三)市安全监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材料的审核,发现问题及时与申请单位联系纠正。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复核,主要复核内容如下: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
  2.仪器设备种类、数量、性能等是否满足工作需要,运行是否良好,是否按要求进行了计量鉴定,使用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3.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
  5.是否履行了技术服务合同的条款;
  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7.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
  8.技术服务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现象;
  9.市安全监管局根据相关规定认为需要复核的其他内容。
  (四)现场复核后,市安全监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论(分为“审核合格”和“建议整改”),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见附件4)。对于审核结论为“审核合格”的,市安全监管局将作出准予换证决定意见。对于审核结论为“建议整改”的,市安全监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申请单位应于接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市安全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市安全监管局在接到整改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材料复核或现场复核,并作出决定意见。
  (五)市安全监管局将符合资质延续及换证条件的申请单位名单(见附件5)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并申领统一印制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三、工作要求
  (一)平稳过渡、有序衔接。本次资质延续及换证工作,主要任务是在监管体制调整后,尽快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全面调整理顺到位。对现有机构资质一律不新增新批服务项目和范围,通过换证的机构原证有效期、业务范围保持不变,原证书由市安监局收回。
  对于2014年底前资质到期的机构,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58号)要求,本次换证与资质延续相结合,资质证书统一延期到2014年12月31日,业务范围保持不变;2015年以后资质到期的乙级机构资质延续工作,届时按照《暂行办法》和安监总安健[2012]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高度重视、认真准备。本次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切实做好换证的各项准备工作,认真、如实地填写申请表和申报材料。未按要求申请换证的,其资质证书自动作废。
  (三)及时公示、依法监管。换证工作结束后,市安全监管局将向社会公告通过换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名单。凡是未有换证和资质延续的机构,一律不得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联系人:于宝丹;联系电话:28208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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