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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同意浙江医院与平湖市人民政府合作办医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3-12-18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13]28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12-18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同意浙江医院与平湖市人民政府合作办医的批复

浙卫发[2013]285号

2013年12月18日

浙江医院:

  你院《浙江医院关于要求与平湖市人民政府合作办医的请示》(浙医[2013]4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浙江医院与平湖市人民政府之间建立紧密型的合作办医模式,在医疗、护理、科研、管理、人才培养、远程医疗等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合作。建立合作关系后,双方医院的原行政隶属关系、所有权、独立法人地位、公益性质、医疗任务、职工编制和身份等均保持不变。平湖市第一人民医院增挂“浙江医院平湖分院”牌子。

  合作双方要严格遵循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优质医疗资源下沉的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相关政策,推动合作的不断巩固和深化。进一步落实各项措施,建立起管理、技术、人才、信息和资金的联系纽带,提升合作双方的医院管理和医疗服务能力,推进分级诊疗,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合作办医具体方案须报我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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