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1]181 号
2011年8月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机制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机制的若干意见
省卫生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公务员局
(二○一一年八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改革,全面建立新的补偿机制和收入分配机制,确保机制平稳转换、机构平稳运行,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人员经费核定工作
(一) 全面准确核定人员经费。各地应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0]14号)规定,以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包括编外竞聘上岗人员)没有超过核定编制数的,按照实际受聘在岗的人数核定人员经费;实际在岗人数超过编制数的,按编制数核定人员经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和非在编的受聘人员应实行全员聘用、合同管理、同工同酬,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各地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薪酬水平应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薪酬水平相衔接,“五险一金”应做到不缺项、漏项,切实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对于未按上述要求核定人员经费(含社保缴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的,各地应及时予以落实,于2011年9月底前完成人员经费重新核定工作。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的,省级财政部门将相应核减省级补助经费。
(二)建立经费预拨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经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等政府补助经费应实行按月或按季预拨,年终结算,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需要。
二、落实和完善绩效工资政策
(一)确定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为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入水平不降低,各地应首先确定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并在此基础上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相衔接。
(二)准确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各地应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区别对待公共卫生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不同的核定办法,准确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不含基本工资),保证医务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达到当地事业单位平均水平。对于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实施绩效工资前原有收入高于平均水平的部分,各地应予以保留,并根据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的进展情况,及时兑现,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进行分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确保做好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努力扩大医疗服务量。各地要将其绩效工资水平与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工作数量和质量挂钩,多劳多得,避免大锅饭和花钱养懒人。
(三)完善奖励性绩效工资激励政策。各地要以2007~2009年的平均医疗收入(不含药品)为基数,核定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超收部分,基数一般一定三年。超额完成工作任务并年度绩效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从医疗收入超收部分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增量部分。超收提取的奖励资金不受现有绩效工资结构比例和总量的限制,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增量进行管理。具体提取比例由县(市、区)卫生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在综合考核医疗服务量、医疗安全、病人满意度、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等基础上,重点对本单位关键岗位、工作量大、贡献多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进行奖励。
(四)合理设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项目。各地应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特点,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具体项目进行合理设置,其中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共同特点的项目,如节假日值班、夜班、加班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进行统一设置,具体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各基层单位不得平均发放,应根据工作人员岗位和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体现多劳多得。
(五)合理确定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的绩效工资水平。院长(主任)的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独核定,并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对院长(主任)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进行分配。院长(主任)绩效工资水平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2.5倍内。院长(主任)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其执行的岗位工资系列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考核结果确定。
三、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
(一)建立并完善绩效考核奖惩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卫人[2010]85号)要求,建立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履行职责,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的绩效考核分配制度,加快推动绩效考核分配制度的实施。年度工作任务完成后,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职工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
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单位,按规定拨付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在所得分值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上扣减20%。通过对绩效考核结果的合理运用,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努力工作,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
(二)科学制定内部分配和绩效考核办法。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分配实施方案。制定的绩效考核分配方案应具有客观性、操作性、公平性,避免主观性、随意性和暗箱超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考核分配实施方案应确定二个分配系数:一是岗位系数,即按照岗位工作难易、工作量大小、兼任岗位多少确定每个职工岗位分配系数,以拉开岗位绩效差距,体现绩效贡献。岗位系数按照不同类别确定为0.8~1.2。二是考核系数,即根据岗位工作任务完成的质量、数量和效率评定考核档次,确定考核系数,以体现绩效贡献。考核系数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确定为1.8~0。考核分配方案应明确规定考核系数确定为0的,除奖励性绩效工资不能发放外,基础性绩效工资也要有适当降低发放的比例。上述两个分配系数的具体数值由各基层单位确定。
四、建立农村卫技人员奖励制度
设立农村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奖励资金。为鼓励卫生技术人员扎根基层为农村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从2011年8月1日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闽政[2009]1号)确定的省级卫技人员专项补助资金作为奖励资金按原渠道下拨,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农村乡镇卫生院在岗人员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照原卫技人员补助的标准发放。农村乡镇卫生院离休、退休人员按省政府闽政[2009]1号文件规定执行。该项奖励资金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进一步改善基层卫技人员工作、生活待遇,在省定的奖励性专项资金之外,设立不同形式的奖励性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基层优秀骨干人才,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起吸引卫技人员扎根基层工作的长效机制。
建立并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的补偿机制和收入分配机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关系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平稳运行、基层卫技人才队伍的安定稳定、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深入研究、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