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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人工关节置换技术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9-05

发文字号

晋卫办医政函[2012]1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09-05

颁发部门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

正文内容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人工关节置换技术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晋卫办医政函[2012]13号

2012年9月5日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人工关节置换技术管理的补充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7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人工关节置换技术管理的补充通知

  卫办医政函[2012]7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规范人工关节置换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我部先后制定下发了《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版)》和《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版)》,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人工关节置换技术提出了基本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人工关节置换技术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截至《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68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之日,凡是符合《通知》规定认定条件,执业范围为中医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的医师,可以直接认定具有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资质。其他不符合《通知》规定认定条件,执业范围为中医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的医师,不再授予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资质。

  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2013年1月1日前,将准予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和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名单进行公示。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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