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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关于组织开展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3-10

发文字号

苏卫法监[2005]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3-10

颁发部门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江苏省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关于组织开展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活动的通知

苏卫法监[2005]9号

2005年3月10日

各市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工会法》,推动用人单位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活动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6号)(见附件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活动。为组织好此次活动,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联合成立了省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评选领导小组”)(见附件二),领导小组下设专家评选小组和省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选办”)。省评选办设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址:南京市江苏路172号,联系人:张巧耘,联系电话:025-85393212、85393201,邮编:210009。

  本次评选活动采取自愿的原则,申报企业须按照《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办法》的规定,填写《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申报表》,并提供申报表目录中1-15的资料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有关文件内容及表格可从以下网站下载:省卫生厅:www.jswst.gov.cn,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www.jssafety.gov.cn,省总工会:www.jsgh.org),所在地市级卫生、安监、总工会联合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以市为单位于4月10日前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资料报省评选办。省评选办接到申报后,组织专家组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评审。符合评选标准的,报省评选领导小组审批。本次评选活动我省将评选出6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并择优推荐其中3家企业参加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的评选。

  各地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管局、总工会要通过媒体做好宣传工作,并动员和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参加,努力通过评选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增强企业的职业卫生意识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附件一: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开展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活动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中央管理大型企业,有关协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推动用人单位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按照《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2004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的通知》的要求,我们组织制定了《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管理办法》、《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标准》和《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申报表》(见附件)。为指导各地做好首次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评选活动以自愿参加为原则,申报企业的性质、规模、行业不限。

  二、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及宣传工作,发动本地区企业积极参与,争创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

  三、本次评选要求各省(区、市)推荐的示范企业数为3家。

  四、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组织动员
  2005年1月至3月,各省(区、市)成立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领导机构,通过媒体做好宣传工作。
  第二阶段:申报
  2005年3月至5月,由省级评选领导机构进行初审,确定本省(区、市)上报企业名单,并于5月前将名单及其相关评选资料上报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办公室。
  第三阶段:审查
  2005年5月至6月,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办公室进行资料审查。
  2005年6月至9月,组织进行现场评审。
  第四阶段:公告
  2005年9月,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办公室将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结果报评选领导小组审定。
  2005年10月,由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领导小组组织发布会,公告评选结果。

  卫生部 国家安全监管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二:省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领导小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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