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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5-04

发文字号

陕卫妇发[2014]17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5-04

颁发部门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陕卫妇发[2014]173号

2014年5月4日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局,省妇幼保健院: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4]21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完善管理制度,保障医疗安全。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的要求,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组织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特别是助产机构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国家《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陕卫医发[2013]258号)和《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产科工作制度的通知》(陕卫妇发[2013]315号),完善管理措施,重申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减少、消除新生儿住院期间安全隐患。

  二、强化人员培训,提高救治能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专业人员的新生儿复苏技术和相关专业技能培训,使产、儿(新生儿)科医护人员具备新生儿窒息的救治和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成立出生缺陷会诊小组,负责对本院筛查的出生缺陷胎儿和新生儿进行疑难病例会诊与诊断,严禁产科医生进行新生儿出生缺陷诊断。

  三、突出重点环节,加大管理力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将新生儿病房、母婴同室、产房、手术室等部门作为重点,加强新生儿科安全的基本设施建设,明确人员职责,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加大对新生儿出生核对、交接登记和出入院流程等重点环节的管理,严禁将死胎、死婴按医疗废物自行处理。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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