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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化妆品功能宣称和标签标识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9-23

发文字号

粤食药监办妆[2016]44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9-23

颁发部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加强化妆品功能宣称和标签标识管理的通知

粤食药监办妆[2016]442号

2016年9月23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全省涉及化妆品功能宣称和标签标识违法违规问题的投诉举报明显增加(以网售美白祛斑类产品为主),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此类案件也明显增加(详见各级监管部门网站的行政处罚公告),为加强化妆品功能宣称和标签标识的管理,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化妆品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开展自查自纠
  全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规标准要求,对所生产销售产品的标签标识内容特别是功能宣称、产品名称等进行自查,对擅自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功效的、名称和标识不符合法规标准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依法依规采取召回等纠正措施。全省化妆品生产企业无论是否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均应将本企业的自查自纠情况于10月20前书面报告当地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局)。

  二、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
  化妆品经营企业(含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下同)应当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规标准要求,立即对所销售产品的标签标识内容特别是功能宣称、产品名称等进行自查,对擅自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功效的、名称和标识不符合法规标准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应高度关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违法违规企业及其产品信息,确保经营产品的合法合规。

  三、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化妆品功能宣称和标签标识的监管力度,在今年底前组织开展专项抽查。对发现在产品标签标识上擅自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功能而未经注册(含2015年6月30日后生产的美白产品)和其它功能宣称、标签标识不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查处;对未按本通知要求书面报告自查自纠情况的生产企业,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检查。

  各市局应于10月31日前将辖区生产企业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程朝辉,020-3788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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