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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4-09

发文字号

津发改医改[2014]29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4-09

颁发部门

市编办、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发改医改[2014]292号

2014年4月9日

各区(县)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发改委、编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2013]14号)文件精神,巩固完善我市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市编办等部门联合制定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联系人:耿立民; 联系电话:23337632)

  附件: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家和我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着力解决基层医改面临的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健全长效机制;巩固基本药物制度,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药品供应、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二、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一)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坚持以市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制度。基本药物采购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进一步在实践中完善“双信封”评价办法。在经济技术标评审中,对药品质量、生产企业的服务和信誉等进行全面审查,将企业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在商务标评审中,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的药品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
  (二)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配送和资金支付。基本药物配送原则上由中标生产企业自行委托药品批发企业配送或直接配送;加强对配送商业的监督检查。严格基本药物配送工作,做好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服务。全面落实以区县为单位的基本药物货款统一支付制度,为实现基本药物采购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统一支付奠定基础。加强对基本药物货款支付情况的监督,严厉查处拖延付款行为。
  (三)定期调整本市基层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认真执行2012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根据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结合群众用药习惯,调整完善我市基层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形成稳定有效和可调节的基层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更好地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
  (四)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加强对基本药物中标企业和配送企业的监督力度,严格执行市场清退制度。对在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竞价、不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或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以及向采购机构、医疗机构或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企业,一律记录在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查处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参与药品招标采购。

  三、加强基本药物使用和监管
  (五)引导基层医务人员规范使用基本药物。积极推广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基本药物知识培训,引导基层医务人员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将其作为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执业考核的重要内容,保证临床用药合理、安全、有效、价廉。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转变用药习惯,促进临床首选、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六)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在没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乡镇和社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确保每个乡镇、社区都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七)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加强对基本药物生产企业、配送企业、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基本药物质量。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从生产出厂到使用全程电子监管,加大对重点品种的监督抽验力度,抽验结果定期向社会发布。严格基本药物上市审批。完善中成药质量标准。

  四、深化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八)深化编制和人事改革。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按照《天津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要求,尽快完成城乡基层医疗机构编制核定,保障总量,实行统筹安排、动态调整。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护理人员比例。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主体地位,落实其用人自主权。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实行定编定岗不固定人员,变固定用人为合同用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对未聘用人员采取多途径妥善安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九)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创新考核制度,将服务质量数量、患者满意度、任务完成情况和城乡居民健康状况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量化考核、效果考核,鼓励引进第三方考核机制。
  (十)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制。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一律采取公开选拔、择优聘任方式产生,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管部门对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其收入和任免挂钩,严禁将负责人的收入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济收入挂钩。
  (十一)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待遇。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从实际出发,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收入分配向工作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贡献突出等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五、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十二)落实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等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十三)完善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补助政策。落实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财政补助政策。鼓励区县探索按服务数量或服务人口定额补偿的方式落实补助资金。有条件的区县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的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规范补偿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十四)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先预拨后考核结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相应提高保障标准。
  (十五)发挥医保支付的补偿作用。合理确定医保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建立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支付制度。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给予补偿。结合实际,研究实施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的实施标准。

  六、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十六)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功能。以维护辖区居民健康为中心,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包括增补药品),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服务,综合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卫生管理职能,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进行技术指导、药品器械配送管理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经县级卫生部门审核后公示,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乡村医生聘用的依据。继续积极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十七)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做好城镇化和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加快落实拆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还建项目。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社区卫生业务用房政策,按规定统一规划配置、无偿使用。对于租赁形式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要按规定由区县政府承担租金,并尽快实现政府配置。 区县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坚持政府主导,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或3万-10万居民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到2015年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标率达到95%以上。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10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5%以上的乡镇卫生院、6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
  (十八)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加快推行全科医生制度,加强师资和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加大对农村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对乡镇卫生院人员每5年进行一次全员岗位培训。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师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服务累计一年以上的政策。深化对口协作。
  (十九)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模式。积极推进家庭责任医生服务模式,逐步建立全科医生与居民契约服务关系,为居民提供连续的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健康管理服务。卫生等部门要加快制定分级诊疗规范,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积极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明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门急诊总量的比例。
  (二十)推进信息化建设。全市统一组织规划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建设,逐步覆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将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作为信息系统建设的重要内容,统一技术规范和标准。强化信息系统在绩效考核和服务监管中的运用,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规范化水平。通过建立区域卫生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区域内大医院、公共卫生机构、医保管理机构等信息互联互通。

  七、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二十一)提高村卫生室服务水平。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做到每个行政村都有村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要配备合格的乡村医生。制定乡村医生培养规划,建立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定期免费培训制度,鼓励采取本地人员定向培养等方式充实、优化乡村医生队伍,新进乡村医生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力争到2020年乡村医生总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
  (二十二)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明确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分工和资金分配比例,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考核后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同时,结合实际发挥医保对于村卫生室的补偿作用。积极探索降低乡村医生执业风险、调解医患纠纷的有效措施。
  (二十三)合理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鼓励有条件的区县采取补助等多种方式适当提高乡村医生的养老待遇,地方政府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

  八、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监管
  (二十四)加强卫生行业监管。区县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行业管理。对有过度医疗、不合理使用抗生素、推诿病人、虚报公共卫生服务等违规行为的机构及人员,严格按规定予以通报、罚款乃至辞退、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严厉查处没有按照规定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问责制,对监管不力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加强社会监督。
  (二十五)推行院(中心)务公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定期公开医疗服务信息、财务收支状况、医疗服务价格、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考核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六)发挥医保和价格的监督制约作用。医保管理机构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要实行实时监控,严厉查处骗保行为。价格部门应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费检查,严厉查处乱收费、违规加价等行为。
  (二十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建立诚信制度和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档案,严格医德考评。重视对基层医务人员的人文素质培养和职业素质教育,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提高医疗服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基层医务人员与城乡居民建立和谐关系。

  九、组织实施
  (二十八)落实目标责任。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范围认真抓好有关任务的落实,结合本区县实际,创造性地落实各项改革任务,着力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十九)加强督导考核。各区县有关部门要把基层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管理,加强对医改实施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的监测评估,及时发现医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并督促各有关部门进行整改,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三十)加强宣传培训。大力宣传基层医改政策,开展对从事医改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基层医务人员的政策培训,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医改、参与医改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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