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行政许可项目申请人缴费行为,确保行政收费及时上缴国库,现对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进行变更(附件1、2)。新的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内容比原来发生较大变化,请各有关单位通知行政许可项目申请人缴费时,注意以下事项:
一、缴款单位必须是申请人(与申请表的盖章单位一致),或进口药品、保健食品注册代理机构,或受理申请资料中指定并被受理部门认可的缴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替缴费,否则视作未收到所申请事项的应缴费用。
二、为保证每笔缴费准确及时地确认,请缴费单位按单个申请项目单笔汇出应缴费用,并告知银行务必在汇款单用途栏注明品种受理号,不要填写其他内容。
三、行政许可项目申请人填写注册地址时,要同时注明缴费单位联系地址,以便邮寄缴费收据。汇款单位要保管好缴费收据。领取行政许可批件时,请出具缴费收据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款项汇出后,请汇款单位按照缴费通知书要求,将受理号等详细信息告知国家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收费组。对逾期不告知且汇款用途又不明确的款项,由收费人员指定汇款申请事项,超过1个月仍不能确定汇款申请事项的,径直上缴国库,与之相关的申请事项将被视作未收到应缴费用,另行催缴。
五、新的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一式一份,仅提供给申请人(或进口药品、保健食品注册代理机构、受理部门认可的缴款单位)。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药品注册)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保健食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药品注册)
受 理 号:
申请事项: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及联系地址:
进口药品注册代理机构及联系地址:
应缴费用: 元
缴款单位:
缴款单位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上述许可项目申请已受理,请缴款单位在接到本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一律通过银行将应缴费用汇寄下述账户,以免影响所申请事项的审批进度。
收款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预算管理处
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北京阜城门支行
银行帐号: 7112010189800000260 汇款时,务必注明受理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部门在确认应缴费用到账后,于20个工作日内将缴费收据通过特快专递邮寄给缴款单位。
缴款注意事项:
一、缴款单位必须是申请单位(与申请表的盖章单位一致)或所受理的申请资料中指定并被受理部门认可的代理机构、缴费单位,不得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代替缴费,否则视作未收到所申请事项的应缴费用。
二、为保证每笔缴费准确及时地确认,请缴费单位按单个申请项目单笔汇出应缴费用,并告知银行务必在汇款单用途栏注明品种受理号,不要填写其他内容。
三、请汇款单位务必于汇款后1个工作日内,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fda.gov.cn),在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情况查询”专栏中“药品注册进度”查询窗口输入药品注册事项受理号,进入药品注册进度查询界面,网上填写《药品审评费缴纳信息表》。对逾期不上网填写相关信息且汇款用途又不明确的,由国家局收费人员指定汇款申请事项,超过1个月仍不能确定汇款申请事项的,直接上缴国库,与之相关的申请事项将被视作未收到应缴费用,另行催缴。
四、汇款人务必保管好缴费收据。届时仍未收到缴费收据者,请于15个工作日内查询。领取批件时,请出具缴费收据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药品缴费查询网址:
http://www.sfda.gov.cn(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情况查询--药品注册进度)
药品缴费咨询电话:68316578 010-68313344-0223
收据查询电话:010-66579705-8021
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代发
(加盖业务专用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件一式一份,仅提供给申请单位(或进口药品注册代理机构、或受理部门认可的缴款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保健食品〕
受 理 号:
申请事项: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及注册地址:
代理机构及注册地址:
应缴费用: 元
缴款单位:
缴款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上述许可项目申请已受理,请缴款单位在许可项目批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律通过银行将应缴费用按要求汇寄下述账户,以便及时领取许可证件。
收款单位: 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
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崇文支行
银行帐号: 71122-1-01-898-000002-36 汇款时,务必注明受理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部门在确认审评费到帐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缴费收据通过特快专递邮寄给缴款单位。
缴款注意事项:
一、缴款单位必须为申请单位(与申请表的盖章单位一致)或所受理的申请资料中指定并被受理部门认可的代理机构、缴款单位,不得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代替缴费,否则视作未收到所申请事项的应缴费用。
二、为保证每笔缴费准确及时地确认,请缴费单位按单个申请项目单笔汇出应缴费用,并告知银行务必在汇款单用途栏注明品种受理号,不要填写其他内容。
三、汇款单位务必于汇款后1个工作日内,将本次汇款项目名称、受理编号、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通过传真告知国家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收费组。对逾期不告知相关信息且汇款用途又不明确的,由国家局财务人员指定汇款申请事项。超过1个月仍不能确定汇款申请事项的,径直上缴国库,与之相关的申请事项将被视作未收到应缴费用,另行催缴。
四、汇款单位务必保管好缴费收据。届时仍未收到缴费收据的,请于15个工作日内查询。领取批件时,请出具缴费收据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保健食品缴费查询网址:http://www.zybh.gov.cn(财务专栏)
传真:68313344-0256
收据查询电话:010-86839062 89840785
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加盖业务专用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件一式一份,仅提供给申请单位(或代理机构、或受理部门认可的缴款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药品注册)
受 理 号:
申请事项: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及联系地址:
进口药品注册代理机构及联系地址:
应缴费用: 元
缴款单位:
缴款单位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上述许可项目申请已受理,请缴款单位在接到本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一律通过银行将应缴费用汇寄下述账户,以免影响所申请事项的审批进度。
收款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预算管理处
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北京阜城门支行
银行帐号: 7112010189800000260 汇款时,务必注明受理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部门在确认应缴费用到账后,于20个工作日内将缴费收据通过特快专递邮寄给缴款单位。
缴款注意事项:
一、缴款单位必须是申请单位(与申请表的盖章单位一致)或所受理的申请资料中指定并被受理部门认可的代理机构、缴费单位,不得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代替缴费,否则视作未收到所申请事项的应缴费用。
二、为保证每笔缴费准确及时地确认,请缴费单位按单个申请项目单笔汇出应缴费用,并告知银行务必在汇款单用途栏注明品种受理号,不要填写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