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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就诊卡收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7-02

发文字号

赣发改收费[2015]58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7-02

颁发部门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就诊卡收费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2015]585号

2015年7月2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计生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和原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就诊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时,首次办理就诊卡医疗机构不得向患者收取费用。

  二、由于患者遗失补办就诊卡,医疗机构可以按《江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的规定收取工本费用。

  三、之前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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