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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煤炭总医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复核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6-06-12

发文字号

京卫药械[2016]2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6-12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煤炭总医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复核的批复

京卫药械[2016]21号

2016年6月12日

煤炭总医院:

  你单位《煤炭总医院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申请的请示》(煤医总字[2016]33号)收悉。经初审,你院神经内科、内分泌、心血管、耳鼻咽喉和普通外科5个专业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材料,符合《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203号)要求,同意你院按程序继续申报。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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