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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指定工作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15

发文字号

沪卫科教[2011]02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15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指定工作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科教[2011]027号

2011年6月15日

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24号令)、《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第68号令),近日,卫生部下发了《卫生部关于印发<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指定工作细则>的通知》(卫科教发[2011]43号),现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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