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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3-30

发文字号

湘政办明电[2005]3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3-30

颁发部门

湖南省政府

正文内容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和
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
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明电[2005]3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属全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失调的省份之一,局部地区问题还相当突出。为认真贯彻实施《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进一步加大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综合治理力度,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今年4月至6月,全省将集中开展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联合执法行动。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湖南省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三十日

湖南省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


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联合执法行动方案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5年3月29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8号)和《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扭转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失调的局面,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中央和省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严厉打击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平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广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省政府第194号令,使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家喻户晓,引导群众树立科学生育观念。
  (二)依法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等行为。
  (三)加强对生育全过程的跟踪和服务,加强B超管理、妊娠14周以上引产管理和终止妊娠药品管理。
  (四)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制度和机制,标本兼治,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趋势,使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步趋于正常。

  三、工作重点  (一)查处的重点对象
  1、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2、个体诊所、非法行医机构和个人鉴定胎儿性别、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孕妇终止妊娠的;
  3、组织、介绍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4、非法购置、使用B超和购置、使用B超及染色体检测等设备拒不备案的;
  5、违法制作、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和销售有关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出版物和资料性印刷复制品的;
  6、违法制作、发布有关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广告的;
  7、符合法定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
  (二)检查的重点单位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出版物市场、广告市场、药品批发及零售企业、药店等。
  (三)整治的重点地区
  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基础较差、问题突出、举报线索多的地方,省、市、县交界处及城乡结合部等地域。

  四、工作步骤  联合执法行动从4月1日起到6月底止,分二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4月)
  1、广泛宣传发动,形成依法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浓厚舆论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在全社会广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条例》、国家三部委第8号令和省政府第194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宣传有关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宣传保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的重要性和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危害性,形成强大的联合执法宣传声势。
  2、实行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通过张贴公告和在报刊、广播电视反复刊播等形式,将举报电话号码和举报信箱向群众公开,广泛发动群众提供线索,开展举报。
  3、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本系统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4、开展调查摸底,掌握案件线索。检查孕妇报告和随访、乡镇定期孕检、协会会员联系育龄对象等情况;检查各级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2003年1月1日以来的B超检查、染色体检测、引产登记簿及相关病历档案等情况;检查2003年1月1日以来,领取一孩《生育证》、二孩《生育证》妇女的生育情况,特别是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未生育、怀孕后外出、孕情消失以及人流、引产的妇女情况等;检查药品零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是否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有权销售机构终止妊娠药品进、销、存的登记管理情况;检查医疗、医药广告市场;检查书刊、光碟等出版物市场。
  (二)依法依纪处理问题和整章建制阶段(5月至6月)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调查摸底以及群众举报的线索,迅速组织调查取证,对有关责任人,经查证证据确凿的,要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针对整治活动中暴露的突出问题,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包括制定和完善生育过程跟踪服务和管理制度,B超、染色体检测等设备管理制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和报告制度,有奖举报制度,案件查处制度等。重点加强孕情跟联合执法行动实行查处案件每月报告制度。各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10日前,将上月查处案件情况归总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地立案、结案和处理情况及时予以通报。省联合执法行动办公室将对各地开展情况进行暗访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联合执法行动结束以后,各市州要对本地区联合执法行动情况进行自查,形成文字总结材料,于7月20日前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将把联合执法行动开展情况,作为今年人口计生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督查的重要内容,对整治不力、工作效果较差的地区和部门,责成其说明原因、限期整改。此项整治工作也是今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组织领导  联合执法行动是依法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重要举措,是一项需要部门联动、省市县通力协作的系统工程,任务艰巨。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省成立集中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办公室,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姜儒振兼任办公室主任,省人口计生委主任李万郴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省监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公安厅等部门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具体负责指挥和协调联合执法行动。各地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联合执法行动的领导。
  联合执法行动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同时,省、市、县之间要加强区域协作,互相支持。联合执法行动要严格依法办事,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案,文明执法。要严肃纪律,对有案不查、查清案件不处理或降低标准处理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作不力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

  六、部门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使联合执法行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监察部门: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案件的查处进行协调,必要时,直接参与重大案件的查处,依法依纪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1、负责省集中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清理2003年1月1日以来领取一孩《生育证》、二孩《生育证》后的生育情况;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B超机数量、型号、是否能做胎儿性别鉴定以及操作人员等情况进行备案;清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近两年来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和施行妊娠14周以上引产的情况,会同卫生部门调查清理2003年1月1日以来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和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情况;追踪调查孕妇怀孕后孕情消失的情况等。
  3、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案件线索进行调查取证,并做出处理。严肃查处以下违法行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非法机构和个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违法行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非法机构和个人违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行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或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行为等。
  4、会同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制定B超、染色体检测等设备管理、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终止妊娠手术管理等制度。
  5、建立和完善孕情检查和访视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生育(重点为二孩)实施全程管理和服务。
  卫生部门:
  1、广泛宣传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对卫生系统从事B超操作、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医疗保健机构的B超机数量、型号、是否能作胎儿性别鉴定以及操作人员进行备案;对医疗保健机构2003年1月1日以来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药物终止妊娠的情况进行调查清理、登记。
  3、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管,整顿医疗市场,取缔无证行医,打击非法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使用药物终止妊娠行为。
  4、严格执行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制度和对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实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查验、登记证明制度及无证明报告制度。
  5、依法查处以下违法行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购买、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设备拒不备案行为;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行为;违法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器行为等。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清理整顿终止妊娠药品批发、零售市场,对终止妊娠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进行调查清理,对非法批发、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依法进行查处;建立终止妊娠药品流通的管理、监督制度,严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禁止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清理整顿广告市场,依法查处非法制作、发布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广告的行为,杜绝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内容的广告流入市场。
  新闻出版部门:清理整顿出版物市场,查处非法制作、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和销售有关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的出版物和资料性印刷复制品
  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治安刑事案件;严厉打击虐待、遗弃、溺杀、贩卖婴儿以及非法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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