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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1-24

发文字号

沪卫计办药政[2015]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1-24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计办药政[2015]4号

2015年11月24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临床药事管理质控中心,市院内感染质控中心,华山医院抗生素研究所: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发[2015]4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本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办医主体、各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巩固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成果,持续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市临床药事管理质控中心和各区县药事质控小组要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价指标及要求》(见附件)纳入市、区两级质控督查的重要内容,突出重点内容、注重长效机制,科学合理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质控督查工作方案和检查标准,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各医疗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落实抗菌药物管理责任,健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加强抗菌药物应用管理支撑体系建设,组织学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等相关文件,做好处方点评工作,继续落实抗菌药物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和管理指标,加大门诊、急诊抗菌药物静脉使用管理力度,不断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水平。

  四、国家和本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监测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两网”监测工作对于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保障患者用药权益的重要意义,积极做好监测相关工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人员,努力提高监测的质量和效率,保障数据收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认真做好数据的收集、处理和上报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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