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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建设光明食品集团海丰优质冬枣生产基地项目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1-06-17

发文字号

沪农委[2011]18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17

颁发部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关于同意建设光明食品集团海丰优质冬枣生产基地项目的批复

沪农委[2011]181号

2011年6月17日

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报海丰优质冬枣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请示》(光明食品农业[2011]18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建设光明食品集团海丰优质冬枣生产基地项目,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
  光明食品集团海丰优质冬枣生产基地。

  二、项目建设地点
  光明食品集团上海海丰总公司,项目区域面积320亩。

  三、项目建设单位
  光明食品集团上海海丰总公司。

  四、项目建设内容
  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水泥道路、生态明沟等基础设施,管棚、排涝泵站、喷滴灌系统等生产设施以及部分新品种引进(详见附件)。

  五、项目建设投资和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540.7万元,其中水泥道路等基础设施132.3万元,大棚、排涝泵站、喷滴灌等生产设施335万元,新品种引进费30.4万元,农业项目费用等43万元(自筹资金列支)。资金来源为:市财政资金270万元,自筹资金270.7万元。市级扶持资金以批准的决算为准。上述项目建设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请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专账核算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希望项目建设单位接到本批复后,严格按照规范程序组织项目实施,尽快完成项目建设,尽早发挥项目效益。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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