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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将原转移至市护理学会办理的护士执业证书核发事项恢复由市、区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8-08-30

发文字号

深卫计通[2018]1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深圳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8-30

颁发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将原转移至市护理学会办理的护士执业证书核发事项恢复由市、区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通告

深卫计通[2018]11号

2018年8月30日

  根据《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8年版)》(粤机编办发[2018]135号)和《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恢复实施护士执业证书核发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卫函[2018]1021号)规定,现将我市原转移至深圳市护理学会办理的护士执业证书核发事项恢复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特通告如下:

  一、自2018年9月1日起,原由深圳市护理学会办理的护士执业证书核发事项恢复为行政许可事项,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市、区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二、自2018年9月1日起,需要办理上述事项的申请人请依法向市或者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申请。
  (一)市卫生计生委对外服务窗口: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
  (二)深圳市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深圳市福田区国际创新中心F座3楼(深南大道1006号)。
  (三)深圳市罗湖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1楼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四)深圳市盐田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深圳市盐田区香径南街盐田区行政服务大厅。
  (五)深圳市南山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南山区滨海大道辅路3001号深圳湾体育中心南山区行政服务大厅。
  (六)深圳市宝安区政务服务大厅1至44号综合窗口:深圳宝安中心区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的宝安区体育中心综合训练馆一楼,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正门对面。
  (七)深圳市龙岗区行政服务大厅二楼综合服务窗口: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8033-1号龙岗区行政服务大厅二楼综合服务窗口。
  (八)深圳市龙华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大道2283号国鸿大厦A座行政服务大厅。
  (九)深圳市坪山区行政服务大厅一楼综合窗口16-24号窗口: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12号行政服务大厅1-2楼。
  (十)深圳市光明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深圳市光明新区碧眼路2号行政服务大厅。
  (十一)深圳市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中山路10号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一楼综合窗口。

  三、申请人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上服务窗口(网址:http://fbyadcf110ee9f94427ca082791e13e1e4ab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portal/branch-hall?orgCode=693956469)查询护士执业注册办事指南。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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