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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提高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医疗救助水平促进精准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7-28

发文字号

黔府办发[2017]2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贵州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7-28

颁发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提高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医疗救助水平促进精准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7]29号

2017年7月28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提高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医疗救助水平促进精准扶贫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提高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医疗救助水平促进精准扶贫实施方案

  黔东南自治州剑河县积极探索慢性病兜底保障机制,通过建立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救助基金,增加慢性病保障病种、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新农合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补偿比例、扩大目录外报销药物品种、对合规自付费用进行兜底救助,有效提高了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治疗保障水平,得到了国务院领导同志充分肯定。为认真总结推广剑河经验,提高我省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医疗救助水平,促进精准扶贫,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从2017年起,通过实施“四重医疗保障”和加强健康管理,将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关节病(髋、膝)等49种发病率高、医疗费用高、严重影响生产生活能力的病种,全部纳入医疗救助和签约服务管理,把健康扶贫落实到人、精准到病,有效遏制和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完善健康扶贫动态管理系统
  加强国家健康扶贫动态管理数据库日常维护,及时录入更新患慢性疾病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信息、患病信息、医药费用及签约服务管理情况,对各地慢性病签约管理率、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等实施动态监督考核。开发建设贵州省贫困人口健康信息管理数据库。(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扶贫办、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合理确定保障病种
  根据国家因病致贫、返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病情况调查结果,合理确定保障病种。
  (一)将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关节病(髋、膝)、精神病、脑血管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糖尿病、活动性结核病、风湿性心脏病、老年性痴呆、心肌病、慢性支气管炎、哮喘、肾病综合症、慢性肾炎、强直性脊柱炎、癫痫、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尘肺、高血压(Ⅱ、Ⅲ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乳腺癌、宫颈癌、肺癌、神经系统肿瘤、淋巴瘤、肝癌(新农合按病种重大疾病规定治疗周期内除外)、白血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规范药物治疗除外)、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细胞减少、甲状腺功能减退、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共36种疾病纳入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医疗救助范围。
  (二)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7]154号),儿童先天性房缺、儿童先天性室缺、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法式四联征以及合并两种或两种以上复杂性心脏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期幼粒细胞白血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共13种重大疾病,继续由城乡居民医保、大病医疗保险、民政大病救助基金实施专项救治。
  (三)各地可结合辖区疾病谱变化情况对保障病种进行适当调整。(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

  四、落实慢性病保障政策
  (一)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封顶线按参合地住院封顶线执行,补偿比例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执行。住院(含在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经转诊、备案至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降低并逐步取消起付线,封顶线按参合地住院封顶线执行;省、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大病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和住院费用一并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起付线不高于3000元,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逐步取消起付线;补偿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医疗救助。慢性病门诊和住院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偿后,合规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符合农村计生“两户”及失独家庭计生医疗扶助政策的,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计生利益导向专项资金予以100%救助。不符合计生医疗扶助政策的,门诊费用由县级民政医疗救助基金在门诊最高救助限额内予以100%救助;住院费用由县级民政医疗救助基金在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予以50%以上的救助。(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
  (四)医疗扶助。
  1.基本医保目录外药品费用扶助。因慢性病在各级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治疗,使用超出《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由参保地县级政府对使用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号药品所产生的费用,进行专项医疗扶助。扶助比例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低于70%,县级公立医院不低于65%,市级公立医院不低于55%,省级公立医院不低于50%执行;进口药品可按以上标准下浮20%执行。慢性病使用目录外药品应先到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报备审批,经批准的方可纳入药品扶助范围。购买目录外药品一次处方量应在15日用量内或最小包装剂量。目录外药品扶助不设起付线,封顶线每人每年不低于2万元。(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
  2.自费医药费用扶助。慢性病治疗医药费用通过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偿,并经基本医保目录外药品费用扶助后,自费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由参保县进行专项医疗扶助,确保其年度自付费用在县级以下(含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不超过1000元、市级公立医院不超过3000元、省级公立医院不超过5000元。(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

  五、将慢性病贫困人口纳入签约服务管理
  (一)开展慢性病签约服务管理。组织乡镇卫生院医生或村医与患慢性病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家庭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县级医院专科医生与乡村两级医务人员组成家庭医生团队进行签约,为慢性病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家庭提供公共卫生、慢性病管理、健康咨询和中医干预等综合服务。签约医生或医生团队要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慢性病患者制定个性化健康管理方案,按管理规范安排面对面随访,询问病情,检查并评估心率和血糖、血压等基础性健康指标,在饮食、运动、心理等方面提供个性化健康指导。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县为单位,为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每年开展1次健康体检。(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提升慢性病医疗救治服务水平。大力实施贵州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三年提升计划,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远程医疗全覆盖,推进省内医疗卫生机构对口帮扶。加强基层中医馆、慢性病联合门诊等建设,提高基层高血压、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病、冠心病、脑卒中康复期、晚期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等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患者综合管理服务能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组建省、市级慢性病健康管理专家组,开展质量管理、业务培训和考核评价等工作,依托区域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完善基层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组织体系。救治医院要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有关慢性病病种临床路径,规范临床诊疗行为。(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

  六、落实组织实施保障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县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健康扶贫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投入、实施主体责任,根据本实施方案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各级卫生计生、扶贫、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扶助通过同一窗口、统一信息平台实现“一站式”结算,切实降低贫困人口看病就医的经济和时间成本。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对农村贫困人口实行先诊疗后付费,落实各项保障救助政策。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按照保基本、守底线、可持续的原则,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加强卫生计生、民政、扶贫等资金统筹,确保医疗保障救助所需资金。要积极拓宽资金筹措渠道,通过统筹资金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对农村贫困人口因疾病救治产生的生活费、交通费等相关非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救助。
  (三)加强宣传引导。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制定农村贫困人口看病就医保障救助明白卡,2017年底前发放至每位农村贫困人口。各级政府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充分发挥基层医务人员、村级计生专干、驻村干部等基层工作力量作用,把健康扶贫政策宣传到村、到户、到人,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及时知晓、有效利用健康扶贫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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