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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省肿瘤医院等单位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7-02-06

发文字号

闽卫规划函[2017]5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2-06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省肿瘤医院等单位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复

闽卫规划函[2017]56号

2017年2月6日

福州、厦门、漳州、泉州、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卫生计生委,省肿瘤医院:

  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及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和《福建省2012-2015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施办法》(闽卫财[2012]83号),我委组织专家对2016年第4季度申报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进行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省肿瘤医院等单位新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18台;同意宁化县中医院等医院更新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5台(详见附件)。

  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有效期2年。

  三、根据国家推广国产设备配置应用的要求,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原则上应配置国产大型医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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