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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扩大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救治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9-04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发[2017]10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2-01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扩大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救治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104号

2017年9月4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和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发挥医保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建设美丽天津中的作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决定扩大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救治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救治范围由静海区、宁河区和蓟州区扩大到全市,即:凡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0-14周岁(含14周岁)身患先天性心脏病4个病种(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的儿童,在本市儿童医院(含第二儿童医院)、市胸科医院、泰达国际心血管病医院和第三中心医院就医,发生的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和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70%。具体办法按照《关于做好我市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卫社[2010]553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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