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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共同做好非法经营疫苗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3-24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3-24

颁发部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公安局、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共同做好非法经营疫苗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2016年3月24日

各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分局、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共同做好非法经营疫苗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6]31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工作部署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疫苗案件工作的有效、有力进行,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成立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市联合工作组)。

  二、职责分工
  (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涉案疫苗流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及全市非法经营疫苗行政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
  (二)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对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区疫苗接种点疫苗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对食品药品监管、公安部门查实的流入使用单位的涉案疫苗,迅速查明其最终去向及使用情况,做好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市公安局负责侦查涉及我市的案件线索,核实北京地区嫌疑人身份,并根据事实和情节依法立案办理。

  三、具体措施
  (一)各区(地区)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和卫生计生部门要立即成立联合工作组,确保明确分工、统一协调,认真落实非法经营疫苗案件涉案产品处置工作。
  (二)各区(地区)食品药品监管、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市联合工作组的统一指挥下,对涉及本辖区的嫌疑人尽快核实身份,查明销售单位和人员以及销售的品种、生产企业、批号、数量、销售去向等情况。各区(地区)食品药品监管、公安部门应当对查实的非法购销疫苗的企业、机构和个人,根据事实和情节依法立案办理。对查实的医疗卫生机构购入、使用涉案疫苗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迅速查明疫苗最终去向及使用情况,做好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切实保护公众健康。同时,卫生计生部门应对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区疫苗接种点疫苗使用情况进行排查。
  (三)各区联合工作组应当及时汇总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日15时前向市联合工作组上报。案件查办中如遇到问题,应当及时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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