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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5-22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09]1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5-22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2009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卫发[2009]115号

2009年5月22日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省级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2009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我厅研究,并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做好推荐工作。推荐评审的文件依据请参阅我厅《关于印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文件依据及要点摘录〉的通知》(浙卫人[2009]36号)、《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具体问题解答的通知》(浙卫发[2008]149号)。

  二、评审对象必须按申报的专业,参加我厅统一组织的人机对话考试(专业目录详见附件1)。其中申报综合组评审的人员,先参加本专业的考试,同时须加试卫生管理知识。评审对象的考试成绩当年有效,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考试拟安排在2009年9月份进行,考场设在市(地)所在地,具体考试时间等事项我厅另行通知。

  三、从2009年度起,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交论文名录,按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2008年修订稿)的通知》(浙医管中心[2008]32号)执行。在高等院校学报发表的论文,不再受该院校毕业生和教职工的限制。为了平稳过渡,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发表的论文,今年暂按原规定执行。

  四、评审对象应按现从事专业申报评审,并具备相应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不得随意更改申报专业。其中申报临床类、中医类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限报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并分别参加相应专业的考试。

  五、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按上报材料的要求,认真做好材料的审核、整理工作,具体材料目录、份数和装订要求见附件2。对不符合要求的上报材料,我厅不予受理。

  六、评审对象的信息必须输入评审管理软件,上报的相关表格必须由软件产生。评审管理软件现已升级,请有关单位及时登陆浙江卫生信息网下载升级,网址:www.zjwst.gov.cn。有新增或更名的单位,请及时与软件公司联系,联系人:贺挺,电话:0571-85119290。

  七、上报我厅的评审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上报材料要求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各单位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上报我厅人事处备案。

  八、各地区各单位务必在2009年8月20日前,将评审材料上报我厅人事处,其中有卫技副高级评审权的单位,报送评审人员名册,逾期不予受理。上报材料的同时要求缴付评审费用,帐号: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33001613535050006389,省建行业务经营部,并在用途栏内注明“高评费”字样。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各地区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做好有关工作,以确保2009年度评审工作的顺利完成。在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厅人事处联系,联系人:黄卫华,联系电话:0571-87709029。本通知要求传达到有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对象的单位。

  附件:(此附件暂无)

  1.浙江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目录

  2.上报材料目录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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