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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浦东新区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5-11-03

发文字号

沪卫计法规[2015]1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1-03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浦东新区的通告

沪卫计法规[2015]17号

2015年11月3日

  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护士执业注册等行政审批的决定》(沪审改办发[2015]65号),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于2015年11月9日起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三级医疗机构除外)、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三级医疗机构除外)、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卫生许可、放射诊疗许可、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发放、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等7项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浦东新区,于11月16日起将医师执业注册、外国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3项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浦东新区。下放后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许可、校验、变更、注销、延续、监管等工作均由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下放前已发证件的注销工作由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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