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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同意上海市肺科医院为同济大学附属医院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5-02-28

发文字号

沪教委高[2005]1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2-28

颁发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同意上海市肺科医院为同济大学附属医院的批复

沪教委高[2005]10号

2005年2月28日

  同济大学:

  你校《关于成立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的请示》(同[2004]023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上海市肺科医院为同济大学“非隶属关系”的附属医院。上海市肺科医院保留原有体制和建制,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医院等级不变,原承担的任务不变。希望你校继续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该院的师资队伍、教育教学管理体系和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我们将于2007年上半年对建设情况进行验收。

  关于上海市肺科医院冠名更改事宜,请按《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另行向上海市卫生局申报。

  附件:专家评审报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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