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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9-28

发文字号

黔教体发[2012]34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贵州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09-28

颁发部门

省卫生厅、贵州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贵州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黔教体发[2012]348号

2012年9月28日

  各市(州)教育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以来,全省屡次发生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事故。8月20日,兴义市鲁屯镇伟东私立学校48名师生(4名教师)吃完早餐后出现呕吐,疑似食物中毒;9月11日,贵阳华海中等职业学校2011级护理班,吃完早餐后有20余名学生出现恶心、呕吐、头晕、乏力、心慌等不适;9月22日,遵义市正安县和溪镇童星私立幼儿园42名幼儿发生细菌性疑似食物中毒,9月26日其中一名患儿因抢救无效死亡。为加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保障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收回自办自管以来,公立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得到极大重视,但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食品安全重视程度不够,监管相对薄弱。各级教育、卫生、食药监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加强领导,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要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17号)、《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黔教体发[2012]116号)等文件精神,扎实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

  二、全面检查,排除食品安全隐患
  各级教育、卫生、食药监部门要积极行动起来,加大检查力度。10月20日前,各县要对辖内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进行逐一检查、消除隐患、督促整改。各市(州)要对辖内各县进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报我厅(联系人:体卫艺处叶森,电话:0851-5283676,邮箱:gztwy@126.com)。

  三、加强培训,提升食堂人员素质
  各地要充分利用教育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编制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与操作规范》教学片,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从业人员培训,使其具备基本卫生知识、规范操作流程。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卫生、食药监部门重视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部门要积极进行配合。

  四、令行禁止,落实三个严禁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迅速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整治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2011]159号)要求,监督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做好“三个严禁”,即严禁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违规加工制作豆角(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同时,禁止出售发芽土豆、野生菌等高风险食品,保证供餐安全。

  五、完善制度,明确相关职责
  各地要严格督促各类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建立、完善、落实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以校长(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每年督促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保证在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工作;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完善从业人员“晨检”制度,确保不出现带病工作的状况;确保采购、加工、供应、贮存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加强食堂设施设备的定期维修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六、及时报告,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各地在发生各类食品安全事故以后,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保证报出信息及时、准确,严禁迟报、漏报、瞒报。严格执行《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层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对因领导不重视、任务不明确、责任不落实,不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有关规定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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