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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8-05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征求意见稿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为规范行政立法程序,保证立法质量,提高立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为提高规章质量,现将其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3年9月5日前,通过四种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邮编10005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并在信封上注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010-63098592。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uxy@sda.gov.cn。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
                                    2013年8月5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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