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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4-17

发文字号

赣卫法监字[2007]1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4-17

颁发部门

省教育厅、江西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江西省卫生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赣卫法监字[2007]19号

2007年4月17日

各设区市卫生局、教育局,省卫生监督所、各大中专院校:

  针对近年来学校食物中毒与饮用水污染事故多发,汤道传染病事件时有发生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完善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学校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发生,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卫生部、教育部开展全国学校卫生专项检查的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明确任务分工,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级各类学校,尤其是农村中小学校要按照卫生部、教育部文件规定,以学校内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管理等为主要内容做好全面自查自纠工作。要求县城以上学校,食堂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两证持有率达到100%,农村学校食堂符合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数量比上年增加30%。

  三、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学校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人员对学校卫生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应及时上报,检查的基本情况及发现的问题要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向社会通报。

  四、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工作与信息沟通,及时通报、分析和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各设区市卫生局、教育局应于2007年10月31日前将检查结果及检查情况汇总表(详见全国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方案附表1-6)分别上报省卫生厅法监局、省教育厅体卫艺处,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将于11月上旬对各地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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