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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等医疗器械价格行为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6-30

发文字号

沪价费[2016]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7-01

颁发部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规范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等医疗器械价格行为的通知

沪价费[2016]6号

2016年6月30日

各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上海市定价目录》等相关规定,在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计生委、上海市医保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等医疗器械价格行为的通知》(沪价费[2015]11号)规定的基础上,现就本市进一步降低公立医院医疗器械加价水平通知如下:

  各公立医疗机构要规范医疗器械价格行为,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对于不可另行收费的医疗器械,不得向患者收费。对于可另行收费的医疗器械,属于2015年7月1日以前进入医疗机构销售的,应以医疗器械实际购进价(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为基础,暂按顺加不超过10%的加价率销售(实际购进价4000元以上的顺加不超过400元的加价额),今后本市将继续降低加价水平;属于2015年7月1日及以后进入医疗机构销售的或已在销产品名称、注册证号、价格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以医疗器械实际购进价(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5%的加价率销售(实际购进价4000元以上的顺加不超过200元的加价额)。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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