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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供应和购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1-05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指导原则

有效地区

河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 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有关企业:

       为了规范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管理,打通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下沉基层的最后一公里,确保基层群众用上更多质优价宜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精神,现就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供应和购销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供应范围

       (一)扩大集中带量采购参与范围。在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全部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基础上,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集中带量采购并执行中选结果。

       (二)加大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基层推广力度。积极推动中选药品供应和配送服务向基层延伸,乡村基层卫生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加强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药品使用和管理的指导,统一为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代购常见病、慢性病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确保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果惠及更多人民群众(具体办法由各地医保部门制定)。

       (三)扩大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服务范围。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的需求,各地可优先选择覆盖范围广、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质量优、社会信誉好的大型连锁药店参加集中带量采购。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定点零售药店,要在医保定点服务协议中约定中选药品加价率,以及中选药品采购、销售、回款、监管等管理措施和违约处理条款,并在销售场所张贴集中带量采购专用标识,明码标识中选药品的中选价格和零售价格。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定点零售药店,可与中选企业签订供应配送协议,明确供应和货款结算等相关事宜。

       (四)完善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药品采购政策。鼓励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的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主动降低挂网限价,对于主动将挂网限价降低至不高于中选药品价格的,以及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未选择供应我省,但以不高于中选价在我省挂网销售的药品,纳入集中带量采购备选药品范围。定点医疗机构在按规定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基础上,在合同周期内采购备选药品的,除暂不实行基金预付和结余留用政策外,对备选药品的采购、使用、医保支付、回款及监测监管等政策参照中选药品执行。

       (五)加强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供应配送服务管理。中选企业委托开展配送服务时,要优先选择能够覆盖基层医疗机构的配送企业,提升配送服务集成化、规模化,避免配送服务“小、散、乱”现象,保证中选药品及时充足供应。配送企业应严格履行购销协议,及时响应、按时配送,确保临床需求。为进一步提高药品配送效率,各有关部门不再对药品配送企业出具的药品销售发票、药品入库材料等审核盖章。

       二、加强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购销管理

       (一)规范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7号)有关规定开具和调剂慢性病中选药品。严格掌握长期处方适用范围,开具长期处方时,要对慢性病患者进行认真评估,并在门诊病历详细记录有关信息。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最长不超过12周。超过4周的,医师应记录理由,并由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定点零售药店必须依据医师长期处方调剂慢性病中选药品,并做好相关登记记录。

       (二)健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管理措施。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定点医药机构,要建立规范的中选药品管理制度,按规定在省医药采购平台上采购中选药品,并真实记录“进、销、存”等情况。加快推进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追溯体系建设,基本实现中选药品全程可查询、可追溯。

       (三)做好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调剂工作。定点医药机构提供集采药品服务时应认真核对患者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对用量较大的中选药品,必要时可采用拆剪零售包装等措施,防止倒药、串药等现象。特殊情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核验代购人和被代购人身份凭证,并做好相应取药登记记录。对同一人同时为多人代购药品的,应在登记记录上注明理由。严禁超过患者实际用量开具和销售集采药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议管理。各地要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将集中带量采购落实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细化管理措施,明确违约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报量管理。省医保局和各地医保部门要督促所有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对报量情况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督促其整改完善。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开通采购账户,做好技术服务。各级各类医药机构要按要求报量,实行书记院长双签字和零报量制度。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医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品监督部门要通过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医保部门对伪造药品“进、销、存”记录、违规倒卖中选药品的,按规定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开展政策解读和培训,充分发挥医务人员在临床治疗中的重要作用,引导患者合理选用中选药品。要全方位、多形式准确解读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大力宣传集中带量采购取得的成效,为集中带量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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