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厅(教委),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
为切实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135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有效维护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在全面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的同时,做好2012年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力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餐饮安全保障
(一)全面开展学校食堂状况调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开展全面调查,摸清底数。对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的食堂,要督促办理;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堂,要责令立即整改;对新建、改扩建的食堂,要加强设计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指导。
(二)严格供餐模式准入条件。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等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各地要严格供餐模式准入管理,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供餐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供餐条件和能力,托餐家庭必须具备保证餐饮安全的基本条件。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通过县级政府组织招标方可纳入营养改善计划供餐单位。新建、改扩建学校食堂的图纸设计应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事前审查。
(三)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供餐的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按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要求,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强化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供餐的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责令整改,及时复查验收,及时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建议当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停止其供餐资格;对违反法律规定,导致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全面建立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供餐的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记录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布。有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实施营养改善计划餐饮安全保障工作的督查、指导和培训。
二、加快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按照《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的要求,以中小学食堂及托幼机构食堂为重点,加快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地区要在实施前、其他地区要在秋季开学前对所有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不少于40学时的食品安全培训,并进行统一考核;要切实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等级,动员教师、学生和家长积极参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方案并认真监督实施。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于2012年4月30日前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方案,5月底前将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状况调查报告,11月30日前将重点工作总结分别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教育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教育部将适时对各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联合督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