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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3-26

发文字号

浙卫办医 [2011] 1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3-26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

浙卫办医 [2011] 10号

2011年3月26日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申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五)设置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拟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审核意见;
  (六)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置该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审核意见表,其中包括对拟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名称、设置人(合作方)、法定代表人、投资总额、选址、规模(床位、牙椅)、诊疗科目及合资、合作期限或筹建期限等的意见。

  二、设区的市级及义乌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初审时应结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达到《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方可设置。

  各地在受理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与我厅医政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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