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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7-01

发文字号

京卫监字[2009]12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7-01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卫监字[2009]123号

2009年7月1日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根据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有关事宜的通知》(京编委[2009]13号)和6月18日市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餐饮服务监管职责
  2009年6月1日起,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已不再对餐饮业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正式启用《餐饮服务许可证》。自7月1日起,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受理食品生产、食品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申请,同时不再负责食品生产、食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6月30日前,已经受理的食品生产、流通企业的卫生许可申请继续完成审核工作并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继续使用北京市卫生行政许可文书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餐饮服务企业《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现场审核、制证送达工作。具体发放程序请依照市卫生局《餐饮服务许可证》一窗式办公系统内容执行。餐饮服务企业的分类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2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密切配合,做好工作移交
  市卫生监督所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通过市卫生局提供给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卫生行政部门将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食品流通企业名称目录(格式见附件)移交同级具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属地政府食品办统一协调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交接工作,杜绝出现监管空白。

  三、及时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卫生行政部门在餐饮服务环节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应当立即向所在地食品办通报,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依法采取行政措施,防止和减轻社会危害。

  四、深入学习《食品安全法》,加强监管队伍培训
  市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区(县)卫生监督机构领导及科、队、站长和骨干监督员培训,区(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卫生监督机构的全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和即将颁发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套规章、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等。

  五、完善餐饮服务监管制度
  市卫生监督所负责牵头组织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对市卫生局食品卫生监管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监管规章的基础上完善北京市餐饮服务监管标准、程序。

  附件:食品生产、食品流通企业名称目录

  (接收单位):

  根据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有关事宜的通知》(京编委[2009]13号)和2009年6月18日市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现将下列(生产/流通)环节的    户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经营单位自  年  月  日起移交给你局监管。

  序列号   单位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许可项目   卫生许可证证号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
             
             
             
             


  注:本交接名录一式贰份,接收、移交单位各执一份。

  接收单位:(盖章)        移交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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