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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5年校园卫生安全健康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1-30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15]1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1-30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教育厅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5年校园卫生安全健康行动的通知

浙卫发[2015]12号

2015年1月30日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教育局,各普通高校,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深入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促进教育、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及学校依法履职,维护校园卫生安全健康,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决定在全省范围继续开展校园卫生安全健康行动,请各地按照《浙江省2015年校园卫生安全健康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计生(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探索建立检查与整改互通反馈机制和层级督查机制,提高学校卫生工作监管水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把学校卫生工作自查列入考评内容,将方案及时转发各所辖学校,督促学校做好学校卫生工作自查及问题整改工作。各级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要求,落实方案中各重点检查具体实施计划,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学校卫生监督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指导。

  二、各级各类学校要把学校卫生工作自查作为履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重要抓手,落实方案中学校卫生各项要求,不断完善学校卫生组织建设和卫生设施的配套,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营造校园卫生安全和学生健康环境。

  三、对学校卫生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卫生计生(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给予表彰、奖励。省卫生计生委和省教育厅将适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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